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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题不清楚的修改问题和答审时修改的一点疑问

发布时间:2017.06.17 江苏省查看:2945 评论:16

请教大家个问题。
一种体育训练器械及其监测系统。
问题一:审查意见说主题不清楚,申请只有一个独权。
请问这主题清楚吗?如果把监测系统理解为对训练器械的限定呢?两个申请,一个审查没提主题的事,另一个申请审查员说主题不清楚。


问题二:答审时,如果把上述主题改为一种体育训练器械,可以这样改吗?会导致扩大保护范围吗?指南上说,主动删除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保护范围即使符合A33也不能被接受。删除主题里的内容,算删除技术特征吗?我现在是答复审查意见,针对意见所指出的问题作的修改,是不是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畴呢?


问题三:答审时,如果是针对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所做的修改,删除了技术特征,导致扩大的保护范围,符合相关法条规定吗?可以这样删除吗?

标签: 主题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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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原则上,婶岔媛的说法是有问题的。
    因为并没有任何规定说明,一项权利要求应该只有一个保护客体。

    2017/06/17 16: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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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可以这样修改,如果你的该权利要求后面的内容说的是这个产品本身的话。

    2017/06/17 16:2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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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而且,这也不是扩大保护范围。
    再者,这样扩大保护范围,是没有违反审查指南的。说这是不符合相关规定,都是有意或无意的误读了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2017/06/17 16:2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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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3、审查意见指出了你哪里有问题了,你删除了相应的内容,克服了该缺陷,难道是主动修改吗?
    既然是被动修改,就不受那5种情况管制了。

    2017/06/17 16:2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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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之前的主题是不清楚的,不知道你保护的是“一种体育训练器械”还是“监测系统”,修改为“一种体育训练器械”是没问题的,只修改主题,不能删除其他任何内容。

    2017/06/17 16:5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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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6-17 16:24
    2、可以这样修改,如果你的该权利要求后面的内容说的是这个产品本身的话。 ...

    李工,权书有监测系统的内容。这样改还合适吗?
    谢谢啦。

    2017/06/17 17:0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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