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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考试——卷三实务——答题要点及套话整理

发布时间:2017.06.09 上海市查看:9459 评论:57

第一部分、新颖性
一、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答题格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取相同的技术方案、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三、注意点
1、单独对比原则
2、抵触申请
a在先申请,b在后公开,c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不属于现有技术。
第二部分、创造性
一、专利法22条第三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答题格式
对比文件1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且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因此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XXX。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为:XXX。因此,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XX。
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其作用为XXX。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技术特征相同,但是其作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XXX。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XXX。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2、3的结合相对比不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抄写技术效果XXX),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三款。
第三部分、专利法26条第四款
一、专利法26条第四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支持),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二、答题格式
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1)缺乏引用基础
权利要求4引用权力要求2,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XXX”,然而“XXX”在权利要求2并未出现,权利要求4缺乏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5中出现“优选地、等等、特别是”等词语,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
3)多项引多项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从属权利要求5,从属权利要求4、5均引用了多项权利要求,属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情况,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XXX”。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需XXX和YYY的技术特征共同作用,才能解决ZZZ问题。如果仅具有技术特征XXX,不能解决ZZZ的问题,不能达到ZZZ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范围包含了根据说明书无法得出的内容,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四款。
注意点:除了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均属于不清楚。
第四部分、单一性
一、专利法31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二、答题格式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XXX,从而解决XXX的问题。
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XXX,从而解决XXX的问题。
由此可见,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31条,应当分别作为两份专利申请提出。
第五部分、修改超范围
一、专利法第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二、答题格式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补充加入技术特征XXX,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
注意点:无效宣告仅有三种修改方式,删除权利要求、删除技术方案、合并权利要求。须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第六部分、保护客体
一、专利法2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答题格式: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XXX的方法,该特征不是技术特征,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达到技术效果,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
二、专利法25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答题格式: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XXX,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
第七部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答题格式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XXX,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XX,(抄包含必要技术特征的工作原理),YYY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然而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该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第八部分、保护主题不一致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一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二、答题格式
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XXX,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为XXX,主题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一款。
第九部分、答复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程序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收到了请求人于XX年XX月XX日提出的针对专利号为XXX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发明”)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且作出答复如下:
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答复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XX年XX月XX日发文的针对专利号为XXX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发明”)的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且作出答复如下:
一、现有技术分析(可选)
A、没有优先权的情况:
本发明的申请日为XXX。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在本发明申请日之前公开,属于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的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在本发明申请日之前公开,属于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的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其申请日早于本发明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发明申请日,并且两份先申请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
因此,对比文件1、2可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3仅可用于评价新颖性
B、有优先权的情况:
本发明的申请日为XXX,优先权日为XXX,申请日距优先权日在12个月之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于优先权文件(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可以享有优先权。权利要求2至5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于优先权文件中,不能享有优先权。(记载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可以,但不包括摘要)。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在本发明申请日之前公开,属于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的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在本发明申请日之前公开,属于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的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其申请日早于本发明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发明申请日,并且向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
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本发明优先权日,公开日晚于本发明优先权日,并且两份先申请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对比文件1可以构成抵触申请,用于评价新颖性
对于权利要求2至5,对比文件1至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发明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至3对于权利要求2至5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修改说明
1、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原权利要求1中补充加入新的技术特征XXX。
2、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原权利要求2补充加入新的技术特征XXX。
3、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4。
4、重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
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
(注意无效宣告程序仅具有三种修改方式:删除权利要求、删除技术方案、合并权利要求。而且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三、新颖性
1、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2、关于权利要求2至5
权利要求2至5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至5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3、关于权利要求6
独立权利要求6是独立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的实现设备,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4、关于权利要求7、8
权利要求7、8是独立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6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四、创造性
1、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且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因此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XXX。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为:XXX。因此,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XX。
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其作用为XXX。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技术特征相同,但是其作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XXX。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XXX。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2、3的结合相对比不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抄写技术效果XXX),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三款。
2、关于权利要求2至5
权利要求2至5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至5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3、关于权利要求6
独立权利要求6是独立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的实现设备,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4、关于权利要求7、8
权利要求7、8是独立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6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五、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力要求2,权利要求2具有特征XXX,权利要求4具有引用基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中没有出现“优选地、等等、特别是”等词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不存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情况,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有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XXX”。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技术特征XXX能解决ZZZ问题,因此,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范围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26条第四款。
七、有关单一性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是XXX,从而解决XXX的问题。
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是XXX,从而解决XXX的问题。
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包含相同(或相应,例如锁和钥匙、发送端与接收端这类具有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的特定技术特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具有单一性,符合专利31条。
八、其他
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把之前的理由重复一遍)。请审查员在本次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第十部分、概念
一、有关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创造性
特定技术特征——单一性
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
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
二、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
创造性:三步法第三步启示部分,特征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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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精华呀,感谢~

    2017/08/11 14:0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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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学习了,谢谢~~

    2017/08/11 14:26 [来自中国台湾]

    0 举报
  • 第13楼
    感谢感恩了

    2017/08/11 20:0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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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感谢了 学习一下

    2017/08/12 10: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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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谢谢分享

    2017/08/16 19:53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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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十分感谢楼主!!

    2017/10/30 23:2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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