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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失败导致优先权视为未要求

发布时间:2017.05.22 上海市查看:2079 评论:0

看到一篇文章,说是对于享有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中欧,中韩,中美)的案件,如电子交换失败,审查员会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可以自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补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办理恢复手续,但办理恢复手续时,仅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写明请求恢复的理由,无需缴纳恢复费。

有没有人在实践中碰到过这种情况的?这个属实吗?

标签: 申请人 优先权 文章 通知书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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