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产品权利要求用制备方法来限定

发布时间:2017.03.16 河南省查看:2436 评论:7

如题,如果将产品权利要求写成:“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其制备方法为。。。”,这样写和直接写成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有什么不同么(明明看着都差不多啊。。。)?这样写有什么利弊。

标签: 产品 都差不多


分享

收藏(1)

点赞(1)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指南P141-142

    2017/03/16 10:04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
  • 第2楼

    要求保护的主题当然不一样,这里想讨论的是用制备方法来限定产品时,对产品是否具有创造性或新颖性的判断是否会有影响。当制备方法有创造性时,用制备方法来限定产品,产品必然具备创造性?若制备方法没有创造性时,若直接将权利要求写成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则肯定不能授权,此时若用制备方法来限定产品,那么有没有可能会得出产品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2017/03/16 10:26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
  • 第3楼
    坐等大神解答

    2017/03/21 17:2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4楼
    我也是遇到过些个专利这么写的。好想知道此二者的区别,哪位大神回答下嘛。。。

    2019/03/06 13:14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
  • 第5楼
    yankytung@outlo 发表于 2019-3-6 13:14
    我也是遇到过些个专利这么写的。好想知道此二者的区别,哪位大神回答下嘛。。。 ...

    个人觉得,还不如先写一个制备方法,再写产品。楼主的这种写法,显然属于发明类

    2019/03/07 11:4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6楼
    有些发明的目的只是为了授权,所以会尽可能把所有技术特征都加进去独权,这样在评判创造性的时候就有多一些的余地和审查员周旋。

    2019/03/07 18:0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