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方法类的权利要求是否有缺必特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02 辽宁省查看:5058 评论:20
方法类的权利要求是否有缺必特的问题?
例如,如果我发明一个“把食物进行冷藏的方法”,是不是权利要求可以写成:
1. 一种把食物进行冷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步骤
101. 将冰箱门打开
102. 将食物放进冰箱
103. 将冰箱门关上
2. 权利要求1所属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03将冰箱门关上是在步骤102将食物放进冰箱之后10秒钟之内执行。
。。。。
但是,是不是有人可以以“没有接通电源或者打开冰箱的电源开关为由”说独立权利要求里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从而不能解决提出技术问题。
假如这个例子中的缺乏的“打开电源开关”这个步骤并不能清楚的判定是否可以由本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想到,则撰写的时候面临两难:加上了就容易缩小范围,因为很可能侵权人的冰箱没有开关,插上电就能工作,这个例子中的打开电源开关的行为可以是由其它方来执行,可能就只能以间接侵权来诉讼。如果加上,会冒缺必特而被无效的风险吧?大家该如何选择呢?
类似的情形的例子还有,打印机工作过程的方法中写不写给打印机装入墨粉。(假定打印机的工作过程不是公知的)因为是不需要每次打印都加入墨粉的。但是不向打印机中添加墨粉总会消耗完的。当然,把添加墨粉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是可以的。不知道独立权利要求该如何权衡。
大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是怎么做的呢?
补充:
可能我原来没有写清楚。冰箱那个例子的主题就叫“把食物进行冷藏的方法”,是一种方法的发明。如果对于装置来说当然无关的部分不需要写上。你说的照相机那个是装置的。装置是静态的,而方法通常包括步骤是动态的。其实这个帖子是想探讨方法类的权利要求是否存在“技术特征”或者“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我有点感觉对方法类的权利要求,似乎不能像装置类的“技术特征”来描述和评判。具体到这个问题中,冰箱那个例子的主题就是“把食物进行冷藏的方法”(并不是对冰箱的改进),假设这3个步骤构成的方法是一种开拓性的方法,那么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使得食物被冷藏”。我猜你倾向于不把接通电源作为必特。
于此类似,打印那个也是说的方法,技术问题就是“产生打印好的产品”。因此跟您说的是否对打印机或者碳粉的改进不是同一种类型。
举着两个例子是为了让大家容易理解。要假设冷藏食品的方法和打印的方法以往不存在。
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无论是审查指南还是各种经典书,都没有非常清晰的对于方法类权利要求的说明和例子。在实际中,似乎方法类的数量远远少于装置类的申请,多数的方法类仅仅作为依赖装置类申请的附属的独立权利要求附加在申请文书中。所以提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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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icq
[7]思博铁粉
主题:35 回帖:120 积分:3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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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lphzhao
2017/03/02 08:04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polymerfox
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我觉得不宜过于纠结,应该在自己和客户认可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然后在说明书中尽量详述,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有依据地修改。
权利要求需要一个多大的范围,根本上是要看申请人的需要。如果申请人不认同审查员的要求就死磕到底,如果可以接受也可以有依据的修改。
2017/03/02 09:2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陶小潜
2017/03/02 09:34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T185xxxx5589Rn
2017/03/02 09:39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happyZL
您可以看一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章的3.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里面有个例子是关于照相机的,我觉得您要是理解了那个例子,也许能搞清楚该写一些什么.
我赞同 淘小潜 的观点,必要技术特征主要是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所对应的、做出技术贡献的区别技术特征而言的。
2017/03/02 09:50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7/03/02 10: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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