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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R工作在意识形态层次上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7.02.04 四川省查看:14244 评论:48

本来答应@Siceng把隔壁板块的回帖发成主贴,后来想了想,还是发一篇新的不炒冷饭了吧。

本文行文故弄玄虚,而且纯属胡说八道,之所以写出来是为了展示一下假大空的文章应该怎么写。对本文的内容如有异议,敬请放在心里。

                    企业IPR工作在意识形态层次上的一点思考——关于企业IPR的身份认同问题

这个问题看起来像是个伪命题,因为表面看来企业IPR的身份完全取决于企业要给什么Title,在企业中,常见的同IP相关的Title也就那么几个:专利工程师(Patent Engineer),知识产权工程师(IP Engineer, 知识产权顾问(IP Counsel)还有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本文并不想讨论企业IPRTitle应该怎么取才看起来有气势,实际上这些Title不管怎么取都不如VP或者CEO这种两三个字母的玩意有气势。

本文的目的不是讨论拥有一个漂亮Title的重要性这种成功学鸡(La)汤(Ji),在这里真正想讨论的问题是企业IPR应当如何认识自己的工作身份,不论实际的Title叫什么。这虽然是个形而上学的意识形态上的问题,却能够支配企业IPR日常工作的基本思维模式,进而产生完全不同的工作思路,行为特点和习惯,甚至实际决策内容。通常来看,企业IPR普遍的自我身份认同大体有两种,一是掌握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技术人员,二是掌握一定技术的法律和社会工作者。尽管许多企业IPR并不会刻意思考自身身份认同的问题,但这种身份认同却能够在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中展现出来,并且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而逐渐强化,最终成为铭刻在自身身上的烙印一般。同时,在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中展现出来的这种身份认同,也会反向影响企业IPR自身的职业生涯走向和生活模式。

从套路来说,到这里应该分析两种身份认同各自孰优孰劣。然而本文既然是胡说八道,就不会遵循套路。尽管掌握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技术人员这一身份认同,不仅在国内,尤其是在研发出身的企业IPR中司空见惯,甚至在欧美国家的企业IPR中也普遍存在。然而,这基本上是一种没有什么可取之处的身份认同。

知识产权事务,或者说是专利事务,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性的法律事务,而不是一种技术性工程类事务。专利文件,是用于呈现技术内容的法律文件,它的直接目标,是产生法律事实,设立法律关系,而不是作为技术的载体,给自然科学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参考,这和技术文档,科技文献,技术备忘录之类的东西具有本质区别。专利制度是以公开换取垄断的制度,从专利制度存在的第一天开始,到今天以及可预见的将来,专利事务都是以为民事法律主体取得垄断权作为基本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专利申请或者无效他人专利,授权许可谈判,诉讼或非诉事务(有关搜集专利指导研发的问题,尽管直接目标和技术相关,这事实上是某些文化上具有先天缺陷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一种以战术手段弥补战略思维缺陷的做法,并且实际实施效果并不好,不应该作为专利事务的核心,以后有时间会详细说明)。争取的目标都是获得他人的认可而不是达成某种技术指标。专利申请和无效他人专利是为了获得审查员和复审委的认可,授权许可是为了获得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认可,诉讼或非诉事务是为了获得法官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一个群体(这里不否认个别个体的优秀),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往往会有以下倾向影响上述目标的执行:(1)由于在绝大多数工程技术领域,所追求的都是客观上具有确定性的结果,致使思考问题容易陷入非黑即白的二元模式,黑白之间泾渭分明,而社会事务尤其是法律事务大多数时候的结果依赖于人的主观判断;(2)相应的,在事务掺杂主观因素时,习惯性的处于自己的世界中,在只考虑表面规则的情况下,满足于自身认定的逻辑自洽,不善于思考如何说服他人,更不善于思考自己的做法能否获得期望的结果,这点只需要移步本论坛其它板块看看几位网红思博总理们的发言就能深刻感受到;(3)进一步的,国内大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其实逻辑水平不佳,缺乏分析整合应用能力,却又自以为是觉得自己逻辑能力了得,对社会运行的逻辑更是缺乏了解,在具体事务时往往采用理工思维逻辑甚至完全错误的逻辑模式直接套用,例如这里经常可以看到的错误的类比推理,以及不恰当的假言三段论演绎推理,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虽然这里有一大堆非法本天天嚷着要考司法考试,可是在讨论专利法以外的法律问题时,只要不是法条白纸黑字写明的问题,往往几页看下来几乎就没一个人的发言和现有司法实践以及基本的法理相符。(4)自以为是的另一结果是性格自负,信奉技术中心论,相信技术最重要,反应在这里的典型思维是可专利性主要取决于发明人,懂技术就能怼死审查员和法官,技术不好就自卑;(5)与技术中心论一脉相承的是,在技术问题之外的语言表达能力不佳,眼界不开阔,无法站在全局角度看问题。上面的任何一个倾向,对于企业IPR的工作,都可能造成致命伤害。

因此,企业IPR一旦入行,首先就应当忘记自己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调整自身身份认同,把自己视作成有技术基础的文科生,或者准确地说,有技术基础的法律工作者,努力改变自己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哪怕自己从前曾经鄙视文科(顺便说一句,国内二杆子理科生工程师能鄙视的只是国内低质量阉割教育下什么都学不到的文科生而已,社会科学是远比自然科学复杂的科学,不是这类人有资格鄙视的)。在处理专利事务时,企业IPR需要清楚与从事工程技术职业不同的是,企业IPR的工作内容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有时难以轻易认定是非对错,所积累的和来自他人的经验教训(当然包括我这里的胡说八道)不仅不一定具有普适性和可复现性,甚至在不同场合下应用会具有完全相反的结果,任何经验都需要结合当前实际进行变通。自己的主要工作目标是设立某种法律关系,帮助公司更好运转,而不是围着技术和研发原地打转。应该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而不是技术放在中心位置,尊重现有专利制度的运行规律,公司当前的客观条件,行业和社会目前的状况等,做出相对正确的判断。技术仅仅是自己的事务辅助而不是衣食父母,相反,技术之外的法律,市场,财务甚至是人事因素对自己工作的影响会更大,重视和人的交流,努力提高交流技巧,无论是书面的行动的还是口头的,同时学习获得正确的逻辑思考和分析能力,通过交流技巧和逻辑能力,将这些影响转换成当前环境下的最优结果。


最后,既然是身份认同为法律工作者,那么司法考试要不要考这种问题就不要弄得像月经贴一样每月来几次。不要觉得企业IPR只懂专利法就可以了,就算你想做基础的IPE做到65岁,恐怕企业也不愿意。一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并不仅仅是可以打官司而已,从能力上说,作为非法本,参加司法考试有助于你全面系统地进行一次法学学习,尤其是法理部分的学习,有助于你更好的拥抱法律思维,抛弃不合时宜的工程师思维。从职业发展来说,企业中可能不需要你马上去打官司,但是没过司法考试你恐怕一辈子都不要想做到中层以上的职位。从人际关系来说,知识产权和法务在企业内部人脉上的区别,大概可以用门可罗雀和门庭若市两个词形容。知识产权部门由于与其它部门利益交换较少,存在人脉上的先天不足,而法务人员的人脉通常是一大强项。由于任何人于公于私都有可能遇到法律问题,作为公司法务之外一个懂法律的存在,相当于多掌握了一个人脉关系渠道,有机会在非正式渠道下,和其它部门或者个人,尤其是某些处理事务较为敏感的部门,建立起可靠的个人关系,掌握更多的准确信息和机密,同时也使自身在有需要时,能够获得更多来自关键部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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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总结一句话就是,没过司考的趁最后次机会赶紧考个

    2017/02/06 08:56 [来自浙江省]

    1 举报
  • 第12楼
    听楼主一言,惭愧不已,正在备考的司法才看了一点点,得加把劲了

    2017/02/06 11:0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13楼
    谢谢楼主的分享!

    专利本质就是技术与法律的整合,我非常认同专利从业人员需要建立法律知识基础,但是太偏向法律可能就会失去以技术引导切入的准确度,从而转变为以法律为操作手段的偏法律的本质。

    如果观察美国这个超大专利经济这个生态系的发展或许可以更能感受到法律与技术的专利天平是以动态平衡的方式在运作着。

    另外我个人倾向认为排他权和垄断应该是上下位关系,以专利进行垄断和以专利排他的需求条件可能不同,以排他权进行垄断或是没有排他权是否能垄断?我觉得这中间存有讨论空间。

    就社会地位来说,有个律师名片,的确比工程师title称头多了。

    2017/02/06 11:31 [来自中国台湾]

    0 举报
  • 第14楼
    isis 发表于 2017-2-5 01:01
    就我接触的某著名外企的ipc工作来看 这个问题还是看ipc主要工作做的是什么
    如果还是申请确权以及侵权 那除 ...

    这文章的意思不是技术不重要,哪怕是许可和诉讼,技术也非常重要。文章想说的是不要以技术性思维,研发性思维来处理IP工作,不要觉得只要技术水平高,大家就都会听我的,IP就能做得好。

    2017/02/06 14:45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
  • 第15楼
    InnoPatman 发表于 2017-2-6 11:31
    谢谢楼主的分享!

    专利本质就是技术与法律的整合,我非常认同专利从业人员需要建立法律知识基础,但是 ...

    终于有能够讨论一下的回复了,以下是个人愚见:

    文章的观点不是技术知识不如法律知识,更不是技术不重要,而是不能以技术思维为核心。很多IPR,甚至欧美的IPR,即使是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都已经学富五车,但是实际工作中占支配思维的还是技术思维。

    专利制度设立思想是以技术公开换取技术的排他性利用,所以如果说是技术与法律的整合也没有错。技术公开对应一个技术性质的问题,技术的排他性利用对应一个法律性质的问题。然而对于企业来说,技术公开是一项公共性利益,技术的排他性利用是企业的私有性利益。尽管不排除企业能够从公共性利益中分得一杯羹,但是现有实践看来(也就是正文中提到过的专利分析指导研发方向,开阔研究思路的问题),这种获益不仅有限,而且在相当多时候会有误导作用。我知道你们台企,以及日企韩企和大陆部分企业目前非常热衷这部分分析,但是不知道有没有人想过为什么欧美企业大多仍然不怎么流行这样的分析,为何作为这种思路下的领头羊日企年年都能在创新企业榜占据多个席位却难以把创新转换成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和新技术市场上所取得的胜势。
    对于企业而言,从专利制度获取利益的核心方向,还是以私有性利益取向为主,包括获取自身私有性利益和避免他人从自身身上获得私有性利益,因此,从企业IPR的思维取向来讲,我个人还是认为法律思维应当占据主要地位。

    美国的专利经济的平衡运作,个人观点,是不同法律价值取向之间的运作,而不是技术和法律的动态平衡。

    排他权和垄断权,我也同意是上下位关系。专利制度尽管准确来说是设立受限的排他权而非垄断权,然而从实际运行上来看,通过对排他权的不同运用,可以产生其它形式的垄断权,而并不限于排他权本身。由专利问题所产生的纠纷目前向反垄断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靠拢就是一个证明。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

    2017/02/06 15:32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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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本帖最后由 InnoPatman 于 2017-2-6 17:40 编辑

    anakinyang 发表于 2017-2-6 15:32
    终于有能够讨论一下的回复了,以下是个人愚见:

    文章的观点不是技术知识不如法律知识,更不是技术不重要 ...

    终于有能够讨论一下的回复了,以下是个人愚见:
    感谢您的回复。随文提供个人浅见:

    文章的观点不是技术知识不如法律知识,更不是技术不重要,而是不能以技术思维为核心。很多IPR,甚至欧美的IPR,即使是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都已经学富五车,但是实际工作中占支配思维的还是技术思维。
    的确,我过去在美商EMS时曾体会过。

    专利制度设立思想是以技术公开换取技术的排他性利用,所以如果说是技术与法律的整合也没有错。技术公开对应一个技术性质的问题,技术的排他性利用对应一个法律性质的问题。然而对于企业来说,技术公开是一项公共性利益,技术的排他性利用是企业的私有性利益。尽管不排除企业能够从公共性利益中分得一杯羹,但是现有实践看来(也就是正文中提到过的专利分析指导研发方向,开阔研究思路的问题),这种获益不仅有限,而且在相当多时候会有误导作用。我知道你们台企,以及日企韩企和大陆部分企业目前非常热衷这部分分析,但是不知道有没有人想过为什么欧美企业大多仍然不怎么流行这样的分析,为何作为这种思路下的领头羊日企年年都能在创新企业榜占据多个席位却难以把创新转换成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和新技术市场上所取得的胜势。

    我的看法是这和企业在产业价值链的位置和企业营运属性与市场竞争特质有关,IP面对OEM,ODM,EMS, OBM的营运思维角度会有所差异。
    如果研发够强并且拥有足够资源运作,应该就能进行技术趋势预测并配合企业产品开发蓝图开疆辟土,而非以后进者方式匍匐前进。
    基本上IP的输入依靠产品和研发,没有一定强的研发实力与产品开发人才,IPR也无用武之地。
    (IPR也可以就地挖掘,不过无水旱地,怎么挖也只是沙子,这种情况要用不同手段,这是题外话)


    对于企业而言,从专利制度获取利益的核心方向,还是以私有性利益取向为主,包括获取自身私有性利益和避免他人从自身身上获得私有性利益,因此,从企业IPR的思维取向来讲,我个人还是认为法律思维应当占据主要地位。

    同意。因排他权的关系,专利价值基础由法律所决断,法律和技术份量相同,但在比重上可能要随市场、产业、企业及竞争型态而有所调整。

    美国的专利经济的平衡运作,个人观点,是不同法律价值取向之间的运作,而不是技术和法律的动态平衡。

    这是我观察AIA后,市场技术开发者与发展的技术持有者态度与现况发展现况,与FTCPAE的报告及WHITEHOUSE对国会与行政部门建议的手段,概括后所作的表象推测。

    排他权和垄断权,我也同意是上下位关系。专利制度尽管准确来说是设立受限的排他权而非垄断权,然而从实际运行上来看,通过对排他权的不同运用,可以产生其它形式的垄断权,而并不限于排他权本身。由专利问题所产生的纠纷目前向反垄断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靠拢就是一个证明。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
    谢谢分享观点。

    2017/02/06 17:35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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