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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会有哪些影响?

发布时间:2017.01.12 四川省查看:1237 评论:1

作者: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4年前,茅台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初审公告,曾引发白酒行业的震荡,白酒知名企业群起而攻之,用各种形式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与反对。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商标局共收到近40个异议人提出的132份异议申请,异议主体不但包括五粮液、剑南春、汾酒股份、中粮酒业、双沟股份、衡水老白干等知名白酒企业,同时还有网络媒体、律师、商标代理机构等。在这其中,四川五家知名白酒企业(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水井坊、沱牌)的联名异议申请尤为受人关注。

2017年新年伊始,代理四川五家知名白酒企业联名异议的超凡知识产权收到了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异议结果显示“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个裁定结果是否意味着“国酒茅台”商标之争已尘埃落定,茅台公司和众多异议申请人长达四年的拉锯战就此结束?

       在商标局2016年审理结案的上万件异议案件中,“国酒茅台”商标案无疑最受关注,该案件不但创造了异议主体数量最多的记录,其受到媒体及社会大众关注也是前所未有,正是由于案件的敏感性、特殊性且涉及利益重大,商标局始终非常慎重,直到2016年12月才下发裁定,根据超凡知识产权收到的裁定书显示——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国酒茅台”商标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茅台公司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具有其他的不良影响,遂不予核准注册。

茅台公司及近40家异议主体将陆续收到商标局的裁定,裁定将对茅台公司、众多异议主体甚至白酒行业和消费市场产生什么影响,将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法律状态上看,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并未宣告“国酒茅台”商标的死刑。根据现行《商标法》,茅台公司接下来还可以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争取,因此异议裁定不予注册的结果仅代表着“国酒茅台”系列商标暂时未能取得注册,可以说该系列商标仍处于权利待定的状态。“国酒茅台”商标对茅台公司的商业价值巨大,其通过后续法律进行救济的可能性较大。对近40家异议主体而言,一旦茅台公司启动后续程序,相应的答辩和应诉之路无疑还很漫长,可以说,“国酒茅台”商标之争截至目前只是上半场宣告结束而已。

另一方面,从异议案件结果对茅台公司使用“国酒茅台”来看:其实茅台公司更早之前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被驳回时的理由和本案的异议裁定结论是一致的——即“‘国酒茅台’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具有不良影响”。而根据《商标法》规定,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属于禁止使用范围,否则将面临工商处罚。可以说此次异议裁定的结果再次表明茅台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使用“国酒茅台”商标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规定,但这种“涉嫌违反”并非在上述异议裁定后才发生,而是之前就一直存在的客观事实。公开信息显示茅台公司之前并未因使用“国酒茅台”受到过任何处罚,此次异议裁定的结果对其使用“国酒茅台”而言也不会有特别的影响。

当然,和之前情况有所变化的是,之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国酒茅台”商标的审查和审理结论都是针对茅台公司单方做出的,而这次的异议裁定却是针对茅台公司及近40家异议主体多方主体做出的。因此,近40家异议主体如果以商标局异议裁定作为证据,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茅台公司使用“国酒茅台”的涉嫌违法行为,是否能够改变地方工商的态度,将会是一个存在变数的问题。不过,茅台公司完全可以以商标权利待定、“国酒茅台”是企业简称等理由进行抗辩。因此从整体上看,此次异议裁定的结果不会对茅台公司使用“国酒茅台”以及整体的白酒行业竞争格局造成影响。

有意思的是,在“国酒茅台”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五粮液、汾酒股份还曾申请过“国酒五粮液”、“国酒汾酒”商标,却都被商标局直接驳回。无论“国酒茅台”商标最终结果如何,相信行政和司法部门将对白酒行业的“国酒”商标之争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结论。其实不管“国酒”系列商标归谁,品牌背后产品的优良品质与企业的用心服务才是最强的基石,而每位消费者也都会有自己的判断,都会有自己心目中的“国酒”。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代理 衡水老白干 水井坊 剑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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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2017/01/13 09:1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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