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的两种写法有什么区别:罗列各个零部件或者包括X装置、Y装置、E和F
发布时间:2016.12.18 湖南省查看:2767 评论:5
权利要求两种写法有什么区别:罗列各个零部件或者包括X装置、Y装置、E和F
举例:
写法1:权1:一种XX,其特征在于包括A、B、C、D、E、F。
写法2:权1:一种XX,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某某的X装置、用于某某的Y装置、E和F。
权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所述X装置包括A和B,……。
权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所述Y装置包括C和D,……。
请问:1、一些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什么写成写法2,而不直接写成写法1?
2、即:A和B上位成X装置,C和D上位写成Y装置,这种上位是否真正扩大了保护范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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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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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6/12/18 17:2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6/12/18 17:3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3165686
比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第二版(吴观乐)137页
这个例子好像不是太合适,因为有对权2的进一步限定。
2016/12/18 19:00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123___
----------你没注意到例子中不是零件的罗列,而是给出各个零件的关系了的么?
写法1:权1:一种XX,其特征在于包括A、B、C、D、E、F。
写法2:权1:一种XX,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某某的X装置、用于某某的Y装置、E和F。
权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所述X装置包括A和B,……。
权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所述Y装置包括C和D,……。
---------------如果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只能由A、B、C、D、E、F这些部件来协作实现,那么上位后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如果上位,A和B上位到X,那么说明书中应该给出其它也能实现X装置功能的其它零部件组成方式,同理,对于C和D上位到Y装置。这样,写法2才真正产生了作用。
---------------------------从撰写思路上,就应该询问申请人XX是否只能由A、B、C、D、E、F这些部件来协作实现,应该帮申请人的产品获得恰当的保护范围,而不是限于一种特定的方案;
------------------------- 在撰写上,即使只有一种实现方案,也应该采用写法2,把缩小范围的事让审查员来协助完成,反正直接授权率据说很低,都得答复几次;
2016/12/18 19:55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3165686
谢谢,
1、----------你没注意到例子中不是零件的罗列,而是给出各个零件的关系了的么?
是我漏写了连接关系。
2、写法1、写法2阐述的十分清晰。再谢!
2016/12/18 20:25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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