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实务中涉案专利权4无效的问题,应该用法26.4还是细则20.2呢?
发布时间:2016.11.07 北京市查看:2644 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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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ffort900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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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an
2016/11/07 15: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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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是同意你的观点的。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意味着肯定不能解决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
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意味着概括太上位,涵盖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并不是完全不能解决技术问题。
但是还有很多人不是这样想的,所以很疑惑。
2016/11/07 15: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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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特征不仅仅意味着缺“部件”,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特征”,涉案专利恰恰缺少了月板的连接关系这个必要技术特征。R20.2的判断标准:1.是不是独立权利要求。2.是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所必要的特征,所以我认为缺必特是没问题的。当然,A26.4本来就是个万能条款,也可以说权4概括的太大了,用在这里应该也是没问题的。
2016/11/07 15:57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p3p0
缺特征不仅仅意味着缺“部件”,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特征”,涉案专利恰恰缺少了月板的连接关系这个必要技术特征。R20.2的判断标准:1.是不是独立权利要求。2.是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所必要的特征,所以我认为缺必特是没问题的。当然,A26.4本来就是个万能条款,也可以说权4概括的太大了,用在这里应该也是没问题的。
2016/11/07 15:5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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