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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实务中涉案专利权4无效的问题,应该用法26.4还是细则20.2呢?

发布时间:2016.11.07 北京市查看:2644 评论:4

涉案专利中权4是独权,没有限定弦月形护板的位置,这个没有争议。 但是我当时写的是,因为没有限定位置,而该位置限定是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所以权4涵盖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权4不符合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四款的规定。 但是后来想想,好像也不符合独权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这应该怎么算呢?

标签: 专利权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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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其实我真不懂为什么这么多人还争论这个问题,到底是哪个大神说的独权不支持就用细则20.2来无效的,缺比特就是明显的缺了一个特征了,就是直接没有这个东西就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例如2014年的紫外灯,还有2013年垃圾箱的通风孔,如果是不支持就是有这个东西,但这个东西限定的不够死,导致了即使有这个东西也有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这就是不支持。看来两个法条混淆、误会的人很多啊,估计还包括一些所谓的专家。看来要提请全国人大来解释这两个法条了。

    2016/11/07 15: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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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herman 发表于 2016-12-18 22:14
    其实我真不懂为什么这么多人还争论这个问题,到底是哪个大神说的独权不支持就用细则20.2来无效的,缺比特就 ...

    我其实是同意你的观点的。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意味着肯定不能解决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
    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意味着概括太上位,涵盖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并不是完全不能解决技术问题。

    但是还有很多人不是这样想的,所以很疑惑。

    2016/11/07 15: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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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herman 发表于 2016-11-7 15:14
    其实我真不懂为什么这么多人还争论这个问题,到底是哪个大神说的独权不支持就用细则20.2来无效的,缺比特就 ...

    缺特征不仅仅意味着缺“部件”,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特征”,涉案专利恰恰缺少了月板的连接关系这个必要技术特征。R20.2的判断标准:1.是不是独立权利要求。2.是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所必要的特征,所以我认为缺必特是没问题的。当然,A26.4本来就是个万能条款,也可以说权4概括的太大了,用在这里应该也是没问题的。

    2016/11/07 15:5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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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herman 发表于 2016-11-7 15:14
    其实我真不懂为什么这么多人还争论这个问题,到底是哪个大神说的独权不支持就用细则20.2来无效的,缺比特就 ...

    缺特征不仅仅意味着缺“部件”,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特征”,涉案专利恰恰缺少了月板的连接关系这个必要技术特征。R20.2的判断标准:1.是不是独立权利要求。2.是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所必要的特征,所以我认为缺必特是没问题的。当然,A26.4本来就是个万能条款,也可以说权4概括的太大了,用在这里应该也是没问题的。

    2016/11/07 15:5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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