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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答复审查意见时,增加权利要求数量

发布时间:2011.12.06 四川省查看:2855 评论:4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09年4月申请,适用06老法及细则,原有应用、产品独权。为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缺陷,只得针对对比文件重新划界和限定,结果: 独权派生多出2项独权(划界后规避性分出2条);从权相应多出10几项(因分别具体限定)。总的权利要求项数从原10项增至28项。全部权利要求均没超出原权利要求记载和请求保护范围,系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不得已而为之。请教: 1、增加派生性独权2项是否可以? 2、增加这么多分别限定性从权是否可以? 3、需补交附加费吗.? 4、如果照此提交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不被接受的后果会怎样?关心是否还有修改机会? 关系重大,敬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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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只知道不需要交费~~

    2011/12/06 16:5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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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建议直接与审查员沟通,

    2011/12/06 17: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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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接受增加权利要求

    2011/12/06 17: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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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等待您的处理方式

    2011/12/07 10:2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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