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答复审查意见时,增加权利要求数量
发布时间:2011.12.06 四川省查看:2855 评论:4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09年4月申请,适用06老法及细则,原有应用、产品独权。为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缺陷,只得针对对比文件重新划界和限定,结果:
独权派生多出2项独权(划界后规避性分出2条);从权相应多出10几项(因分别具体限定)。总的权利要求项数从原10项增至28项。全部权利要求均没超出原权利要求记载和请求保护范围,系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不得已而为之。请教:
1、增加派生性独权2项是否可以?
2、增加这么多分别限定性从权是否可以?
3、需补交附加费吗.?
4、如果照此提交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不被接受的后果会怎样?关心是否还有修改机会?
关系重大,敬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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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caon
[2]思博村村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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