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从专利法的角度讲,这算同样的发明创造

发布时间:2016.07.05 上海市查看:3139 评论:11

本帖最后由 shtt 于 2016-7-5 16:15 编辑

一家公司同日申请的两件新型,权利要求如下:
案一:
主权:一种XXX设备,包括A,B和C。
案二:
主权:一种XXX设备,包括A,B,C和D。

说明书:两个案子的说明书基本相同,就是案二在案一的基础上加入了特征D,以及D的有益效果。

案二受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案二与案一是相同的发明创造,让对案二进行修改。


我觉得两个案子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毕竟案二提出了新的技术特征,而且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
但是翻遍审查指南,对于相同的发明创造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尤其是看到了这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自己心里也没底了,在这里向大家学习下,尤其是有没有这方面的经验。

补充一下:认真看了下两个说明书,就是在案一的基础上加入了技术特征D,机械类的,所以也没有任何证据等,只是在有益效果部分里专门说了其效果。


分享

收藏(2)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既然D有有益效果,那不就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对于案二可以重新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点。

    2016/07/05 16:17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2楼

    2016/07/05 16:3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3楼
    tianfanzhang 发表于 2016-7-5 16:17
    既然D有有益效果,那不就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对于案二可以重新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点。 ...

    请教一下,如果所加入的新的技术特征没有什么特别的效果,是否就可以判定为相同的发明创造呢?
    例如:
    案一要求一种设备,
    案二在案一的基础上添加了部件甲和部件乙的连接方式,而该连接方式是一种惯用的技术手段,
    是否也可说案一与案二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呢?

    2016/07/05 16:37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4楼
    我的看法是:

    楼主描述的技术特征D是“部件甲和连接方式”。其中连接方式是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要看部件甲与设备的结合是否有特别的技术效果。

    如果“部件甲在任何场合使用的技术效果”与“部件甲与该设备结合时达到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那么认为这个结合至少没有创造性,那么技术特征D的增加就不能单独申请专利,案一与案二是相同的发明创造。

    2016/07/05 16:47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5楼
    应该属于重复授权,完全可以把D写在从属权利要求里面,说明书中补上关于D的描述就可以了,还能节省专利费。

    2016/07/05 17:2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6楼
    我个人认为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以往的工作中,我是试过几次这样的申请策略的(客户对申请数量有要求)。
    审查指南中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 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6点)。
    案二的主权项比案一的主权项增加了附加的技术特征D,且D带来了案一所不具有的有效效果,即两个主权项即不直接相同,也不等同。不会被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有没有创造性另论。
    但需注意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不限于主权项的保护范围,而是任何一条权利要求,如果一个申请的从权与另一个申请的主权项相同或等同,或者一个申请的从权和另一个申请的从权相同或等同,也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情形,楼主好好看看,是不是案一的从权和案二的主权或者从权有相同的?
    以上。

    2016/07/05 18:1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