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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审查意见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发布时间:2016.06.16 上海市查看:8822 评论:17

各位, 请教一个问题,我现在在答复美国审查意见,第一次答复的时候不小心把权利要求1的一个特征删掉了,从权相应特征没删,审查员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说我从权没有引用基础,我才发现第一次不小心删掉一个重要的特征,现在答复第二次(final OA)审查意见的时候,能不能跟审查员说我第一次不小心删的,请求把已经删掉的内容重新加到权1里面,我实施例里面都是有这个特征的,很明显是误删。 有没有人碰到过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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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首先,我不清楚美国有没有在审查程序中存在禁止反悔的规定,但是中国司法侵权的禁止反悔是对等同的约束,也就是说,司法阶段的禁止反悔是禁止对授权阶段的返回,单个程序内,如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并不存在禁止反悔一说,由于是先申请制国家,授权审查阶段只存在禁止修改超范围一说,没有禁止反悔。美国是发明人先申请制,是否也和中国一样呢?我只是猜测。

    2016/06/16 14:0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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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dwd3033868 发表于 2016-6-16 14:02
    首先,我不清楚美国有没有在审查程序中存在禁止反悔的规定,但是中国司法侵权的禁止反悔是对等同的约束,也 ...

    谢谢,如果在国内遇到这种情况,在第二次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把已经删掉的明显是误删的内容加回去,审查员会不会接受?

    2016/06/16 14:0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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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完全可以接受,只要修改后可以克服审查员指出过的缺陷和不超范围。比如一通、二通、三通后改了很多内容,加了很多特征,三通后恢复为原始状态,这都是可以的,只要同时克服审查员指出的驳回缺陷就可以了。

    2016/06/16 14:09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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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dwd3033868 发表于 2016-6-16 14:02
    首先,我不清楚美国有没有在审查程序中存在禁止反悔的规定,但是中国司法侵权的禁止反悔是对等同的约束,也 ...

    而且,还有一个前提,我第二次把已删除内容加回去,不会照成审查员检索负担,也没有需要重新检索的内容。

    2016/06/16 14:0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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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dwd3033868 发表于 2016-6-16 14:09
    完全可以接受,只要修改后可以克服审查员指出过的缺陷和不超范围。比如一通、二通、三通后改了很多内容,加 ...

    太谢谢啦

    2016/06/16 14:1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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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增加特征,缩小范围审查员不会为难你的

    2016/06/16 14:4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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