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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是否可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发布时间:2015.08.26 广东省查看:14094 评论:7

       我一直认为,如果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的字眼,会使保护范围不清楚,应该是不允许的。
       但今天我检索了一下,权利要求中带这个字眼,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有626件,其中还有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使用的。

        比如,申请号201410036743.4,2015年5月20日授权的《一种软骨再生支架材料的制备方法》,权1就有“深低温处理的工艺包括但不限于深低温冷冻或反复冻融以降低免疫原性”、“所述溶剂I 包括但不限于巯基乙酸、Na2S、胰蛋白酶、胃蛋白酶溶液”、“所述溶剂III 包括但不限于甲醛、戊二醛、京尼平、1- 乙基-3-(3- 二甲基氨丙基)- 碳化二亚胺、1- 乙基-3-(3- 二甲基氨丙基)- 碳化二亚胺、N- 羟基琥珀酰亚胺的水溶液”、“灭菌处理工艺包括但不限于伽马射线辐照灭菌、高能电子束灭菌及环氧乙烷灭菌”,共4处使用这个字眼。


        在这里请教诸位:
        1、“包括但不限于”的使用真的符合保护范围清楚的要求吗,实质审查和侵权判定时,要如何界定它的保护范围?
        2、如果用“选自”来替代这个字眼,实质审查和侵权判定时,保护范围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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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包括不限于

    跟包括

    好像实质上没有区别

    2015/08/26 22:28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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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包括“可以理解为一定有A,还可以有其他的,而“包括不限于”应该是可以用B替代A,那么到底有没有A就变得模糊,我认为是不清楚的。

    2015/08/27 08:4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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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包括本身就是开放性的,在加上个不限于,实质内容没有变化,所以审查员同意,因为也不会产生歧义

    选自。。。感觉像是封闭式,就是从列举的特征中选,不能再包括其它没写的特征,范围变小了!

    2015/08/27 08: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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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如果是开放式的权利要求 估计问题不大

    2015/08/27 09:3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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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rainy_day 发表于 2015-8-27 08:42
    包括本身就是开放性的,在加上个不限于,实质内容没有变化,所以审查员同意,因为也不会产生歧义

    选自。 ...

    说到“开放性”和“封闭性”,我是这样理解的,这两种写法针对的是必须存在的组分或结构,比如:“一种涂料X,包括A、B、C”,意思就是,X中必需有A、B、C,但也可以加入其它成分。这种情况下,保护范围其实很清晰,只要涂料X中有A、B、C,就进入了这个发明的保护范围。

    但如果是并列概括式的权利要求,比如我在一开始提到的例子,“所述溶剂I 包括但不限于巯基乙酸、Na2S、胰蛋白酶、胃蛋白酶溶液”,这里所列举的的几种物质,并不是必须出现的,可以只使用其中一种。
    而在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不使用其中限定的溶剂,而使用其他性质类似的溶剂。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这个的保护范围?
    如果我使用了上面没有限定、但效果相似的其他溶剂,如何判断我的产品是否进入上述发明的保护范围?

    2015/08/27 10:4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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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没有问题,顶多“包括但不限于”算是英语的直译而已,实质而言,还是开放式的;至于说会造成不清楚,那太扯了,那么多法律文件、合同都常用这个词,如果这也不清楚,那当事人谁愿意?

    真正理解撰写后,你会发现,即便是那些认为权利要求中绝对不能出现“优选”,“等”等词汇的说法,在实质上而言,压根就没有任何根据。

    2015/08/27 20: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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