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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把计算机程序本身划分为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依据何在

发布时间:2015.06.17 湖南省查看:4968 评论:24

审查指南,把'‘计算机程序本身“ 划分为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依据何在?
审查指南这么说的逻辑依据何在?
翻看软件保护相关论文,里面对这个问题的所谓解释都不着边际,逻辑上根本不不成立,完全没有说服力。


举例:
一件专利如下:
权1,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具有模块1、模块2、模块3......
权2,一种软件,其特征在于:具有权1所述的数据处理系统。


如果权1具有是技术方案且具有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那么权2也必定是技术方案且具有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那么,权2凭啥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分  割   线---------------------------------------------

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法25.1(1)
    4.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关于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2.1节的规定)。
    应当注意,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
    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进而发明又促进了发现。发明与发现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上表现最为突出,当发现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
    法25.1(2)
    法2.2
    4.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
    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速算法或口诀;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心理测验方法;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乐谱、食谱、棋谱;
    锻炼身体的方法;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计算机程序本身。

标签: 专利 专利申请 软件 技术 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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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虽然狗血的问题

    但是我还是来赚个果子

    2015/06/18 18:46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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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banma2001 发表于 2015-6-18 10:13
    程序本身是指程序代码,是不可读的那一面

    本领域技术可以读懂,并明白其中的流程,你的“不可读”的含义是什么?

    2015/06/18 19:21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
  • 第13楼
    本帖最后由 banma2001 于 2015-6-18 20:09 编辑

    程序代码也就是一段特定的字符,如果没有软件环境将其编译成机器语言,更没有机器执行这段机器语言,没人知道它是什么能做什么,专利法不保护这些字符。而执行这些字符之后,如果能够遵循自然科学规律解决技术问题,那么这些字符的编写规律,也就是程序的设计方法是被保护的,这也就是软件专利被称作方法专利的原因,软件程序不可读的一面就是这些字符,可读的一面是它的设计思想和执行程序产生的功能效果你所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读懂,是指看懂程序代码的编制方法,也就是的设计思想,或者是程序代码执行产生的功能效果

    2015/06/18 20:03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
  • 第14楼
    banma2001 发表于 2015-6-18 20:03
    程序代码也就是一段特定的字符,如果没有软件环境将其编译成机器语言,更没有机器执行这段机器语言,没人知 ...

    程序代码也就是一段特定的字符,如果没有软件环境将其编译成机器语言,更没有机器执行这段机器语言,没人知道它是什么能做什么,
    -------------------------------------
    在公开充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申请的说明书、公知常识、现有技术知道程序代码是什么,能做什么;程序代码与自然语言一样是方法的一种呈现方式,对于熟悉公知常识、现有技术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用自然语言与用代码呈现是等同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不可读。

    2015/06/18 22:39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
  • 第15楼
    语言的局限性,标准的主观性

    2015/06/21 22:24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
  • 第16楼
    这个规定是人定的而已,我们争出个结果也不算数吧

    2015/06/23 11:1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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