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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之“电动平衡车及其支撑盖体、启动方法、转弯方法”无效案

发布时间:2023.05.12 湖北省查看:180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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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22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8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1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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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2021年十大案件知识点分布较广而言,2022年十大案件全部聚焦于专利无效。除了常见的A22.2、A22.3、A26.3和A26.4相关无效条款,今年的案件还包括涉及A20.1(2008专利法),也就是保密审查问题的案件4,涉及R43.1,也就是分案修改超母案范围的案件8,以及涉及A23.3,也就是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商标权)的案件7。可以看到,出现了部分不太常见但具有典型意义的无效理由,这相当于是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充分呈现,或者说可以称之为无效理由大赏。

 

这无疑对专利代理师对于法律法规运用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无论如何,撰写和答复能力作为专利代理师的基础能力,还是能从上述十大案件中有所收获的。笔者将对其中部分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解读,基于各案的决定要点,提炼其中所体现的合议组的审查观点,并将其与专利代理师的日常代理实践相结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为第二篇,所针对的案件为名称为“电动平衡车及其支撑盖体、启动方法、转弯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案。该案的审理结论是宣布全部无效。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该案为专利分案申请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提供了审理思路、明确了审查标准,有助于促进分案申请相关审查标准的执行一致。

 

案件编号

第4W113042号

 

决定日

20220722

发明创造名称

电动平衡车及其支撑盖体、启动方法、转弯方法

国际分类号

B62K 11/00(2013.01)

B62K 11/02(2006.01)

B62M 6/50(2010.01) 

无效宣告请求人

浙江九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

浙江骑客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

201810180450.1

申请日

2014年12月02日

优先权日

2014年06月13日

授权公告日

2021年06月08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

20210914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

决定要点:

分案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母案中己记载但不满足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有机会获得专利权,分案申请享有母案的申请日,故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不应当超出母案记载的范围。如果分案申请说明书在母案的基础上作出较大修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修改后的说明书获得的技术信息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使得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涵盖了超出母案记载范围的其它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因超范围而应予无效,避免其获得的权利与其在母案申请日时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不相匹配


该案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9如下:

 

9.一种电动平衡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左右相对设置且能相对转动的第一支撑盖和第二支撑盖,第一支撑盖和第二支撑盖上面均设有脚踏区域,第一支撑盖和第二支撑盖下方均设有传感器,两个车轮分别可转动地固定于第一支撑盖和第二支撑盖的外侧,第一支撑盖和第二支撑盖之间相对转动的转动轴线与两个车轮的转动轴线为同一转动轴线;第一支撑盖上面一体成型或者固定连接有第一顶盖,第二支撑盖上面一体成型或者固定连接有第二顶盖。 

 

由于独权1的主题为电动平衡车的启动方法,独权4的主题为电动平衡车的转弯方法,为了使特征展示得更为清楚,选取独权9这一产品权要进行说明。另外,独权1、4、9均记载了“第一支撑盖上面一体成型或者固定连接有第一顶盖,第二支撑盖上面一体成型或者固定连接有第二顶盖”,该特征也为本案关键所在。

 

请求人的观点包括:

 

“第一支撑盖上面一体成型或者固定连接有第一顶盖,第二支撑盖上面一体成型或者固定连接有第二顶盖”超出本专利母案的国际公开文本记载的范围,上述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相应内容修改超范围。

 

既然与修改超范围这一问题相关,我们不妨先看看母案对相关内容是如何记载的。

 

底盖3和顶盖1相固定。于实际应用中,顶盖1和底盖3可通过螺丝固定在一起。本发明中的顶盖1、内盖2和底盖3共同形成本发明的电子平衡车100的框架,当顶盖1和底盖3固定在一起后,内盖2将被包覆在车体的内部而不外露。内盖2固定于盖1及底盖3之间 。优选地,内盖2为铝合金,因此强度更高,结构更加稳固。盖1和底盖3为塑料,在减轻整个车体重量的同时,也方便对车体的外观进行喷涂着色等统一,并起到防污、防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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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附图,可以清楚地看到,平衡车框架类似于三明治结构,塑料材质的顶盖1和底盖3分为位于上下方,扣合形成腔体,铝合金材质的内盖2位于二者之间的腔体内,且铝合金材质的内盖2主要作用是增加强度,塑料材质的顶盖1和底盖3主要作用是减重及便于喷涂等

 

分案中,也就是涉案专利中,首先将内盖2改为了支撑盖,其在附图说明部分进行了说明“原申请中该部件名称为‘内盖,因其起支撑作用故更名为‘支撑盖”。另外,记载了如下内容,或者说,相对于母案,部分调整后的内容如下

 

底盖3和顶盖1相固定。于实际应用中,顶盖1和底盖3可通过螺丝固定在一起。本发明中的顶盖1、支撑盖2 和底盖3共同形成本发明的电子平衡车100 的框架,当电动平衡车100位于使用状态时,底盖3处于最底部。顶盖主要起装饰和遮盖作用,在其他实施方式中,支撑盖和顶盖可以一体成型,兼具承重、装饰和遮盖作用。支撑盖可通过一体成型、焊接、切接、紧固件固定等方式成型。所述支撑盖的形状不限,可为刚性板状结构,也可为刚性轴、刚性框架或刚性壳体等结构……。支撑盖可以是金属、硬质塑料、复合增强材料等任何具有刚性支撑性能的材料制成

 

可以看到,主要调整内容均与内盖/支撑盖相关,简而言之,内盖材质变了,不仅是铝合金了,还可以是硬质塑料,从而可以和顶盖一体成型,且不需要被包覆在车体的内部而不外露。换言之,分案中没有排除母案中的三层结构框架,但也想涵盖两层结构框架,具体而言,将一体成型的顶盖与内盖/支撑盖视为一层结构。

 

很显然,这超出了母案的记载范围,故合议组最终认定: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第一支撑盖上面一体成型或者固定连接有第一顶盖,第二支撑盖上面一体成型或者固定连接有第二顶盖” 未记载在母案中,也不能由母案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获得,故包含上述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超出母案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客观讲,本案无效过程不算复杂,但本案入选十大案件的最主要原因应该就是应用于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这一不太常见的无效理由。

 

笔者有幸有机会与本案办案律师进行了交流,同时结合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本案的讲解,发现其背后所涉及的申请策略、规避策略、诉讼策略以及引出的无效策略是一个整体,可谓你来我往,环环相扣,不仅可以使专利代理师及律师有较大收获,还可以给行业领军者和追赶者以相应启示。

 

首先来看专利权人的申请策略。结合下图及相关专利申请文件可知,专利权人于2014年6月13日便提交了申请,作为优先权文件;随后基于该优先权文件,在12个月内陆续提交了9件在后申请,其中申请5作为涉案专利的母案,为PCT申请;在申请5收到授权通知书的2个月加15天内,基于其又提交了6件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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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内容来自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仅通过上图,都能感觉到专利权人把专利申请策略玩得溜溜的,将优先权制度和分案制度都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展现。深究一下,可以发现,最早的本国优先权文件可以称为具有三层结构框架的平衡车的基础专利,其核心附图正是上文所引用的爆炸结构示意图,专利权人通过优先权制度获取一个较早的申请日,并通过在后申请进行9个细分方向的保护,又通过分案制度将在后专利的保护范围往自己希望的方向调整,以期编织一张专利网,后文会详述。

 

接着来看被诉侵权人,也就是无效请求人的规避策略。其作为电动平衡车行业的后来者,知晓与专利权人的市占率差距,也吃过专利的亏,所以在研发设计时专门规避了三层结构框架,而有意设计为二层结构框架。通过全面梳理行业先行者的专利权人的相关专利,其准确发现了专利权人众多专利并未覆盖的技术点,并希望以规避设计的方式绕开前述专利网。

 

暂时回到专利权人的申请策略。专利权人不仅做好自身的专利申请工作,同时也在监控竞争对手的相关产品。有极大可能正是因为专利权人发现了上述无效请求人的规避设计产品,也就是二层结构框架的平衡车,才有意以分案形式申请了涉案专利。虽然严格讲该专利不应该授权,但是因为多方面原因,获得授权的分案4在覆盖三层结构框架的情况下,也将同时覆盖二层结构框架。虽然策略有一定风险,但在无效之前,对专利权人而言,效果还是不错的。

 

来到专利权人的诉讼策略。在涉案专利授权之后没多久,便发起了对上述无效请求人的专利侵权诉讼,可以说,分案4就是为诉讼准备的。

 

最后再看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策略。由于无效请求人的产品本就采用了规避设计,故其很清楚其产品与上述基础专利的区别,基于这一认识,找到分案申请超母案范围这一无效理由其实也变得顺其自然了,进而成就了该无效案件入选年度十大案件。

 

可以看到,本案表面上是一个应用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这一不太常见的无效理由的无效案件,但背后却有专利权人的成网式的专利申请布局、无效请求人的专利分析与规避设计以及专利权人的针对性分案与相应诉讼。无效可以看作是整个链条的最后一环,但拉起这一环时,暗藏之下的双方攻防策略显得如此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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