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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可以有前序部分么?

发布时间:2022.07.11 吉林查看:925 评论:7

rt。
1,一种车子,特征在于:。。。
2,一种权1所述车子,为双轮车,特征在于:每个轮子的形状不同。。。。
这么写用于表明两只轮子相对于独权技术方案不具有额外创造性,再把从权的所属技术领域缩小为双轮车。

可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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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印象中,中国的司法实践里,“其特征在于”这类用语不作为创造性判断的依据,理论上你怎么写都一个意思,不过考虑到有一些审查员比较死板,建议不要这样写。

    2022/07/11 19:48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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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1 20:37:38 [来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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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觉得不行,从实施细则来说,从权是包括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而前序部分是针对独权的,前序部分写的是相对于现有技术最接近的必要技术特征,从权如果写出前序部分,那这部分内容是否是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是,那独权就应该补入;如果不是,那就不用写,因为从权是不存在缺必特一说的。

    2022/07/12 09:06 [来自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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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2 09:46:08 [来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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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规范写法是有逻辑的,不能任意发挥。

    2022/07/12 09:45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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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不要迷信,我写发明基本不写“其特征在于”,写实用几乎不分前序部分,(如果是考试,建议还是写上前序部分),前序部分要求写的是 “写明要求保护的 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 特征” 问题来了:撰写的时候、审查的时候、无效的时候,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样吗?难道每做一次创造性修改就调整一次“其特征在于”的位置? 上述问题实操过程中,我认为绝对不到0.1%的人这么做,所以,你如果不是备考,不用纠结这个问题。

    2022/07/12 10:11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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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2 10:35:03 [来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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