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1 安徽查看:1870 评论:21
细则21全文: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最近在撰写的时候,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一种结构,包括零件A和零件B。
其中:B是现有技术,零件A上有一个形状A1不是现有技术。
我一直是这样撰写的:
一种结构,包括零件A和零件B,其特征在于,零件A上形成有形状A1。
一个代理人说:
零件A上面形成有形状A1,那就说明所述零件A与现有的零件A是不一样的,因此应该这样撰写:
一种结构,包括零件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零件A,所述零件A上形成有形状A1。
问题:
所述零件A,应当放在“其特征在于”之前,还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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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兰斯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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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举报良辰
就是说 1名称, 2必要技术特征 3其特征在于 4 区别技术特征。 四梁缺一不可,四梁位置不能更换。
如果换了,理论上是可以根据细则21条发补正,没有写必要技术特征。
而现在大家求速度,基本都是写 1名称 3 其特征在于 2+4 的写法,严格说,这写法是不符合细则21的。但一般也不会有问题。
还有不清楚,欢迎私聊。
2022/06/13 12:40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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