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必要一个权利要求对应一个实施例?
发布时间:2022.05.25 重庆市查看:1221 评论:15
请问各位同行一个问题:
权利要求书是这样写的:
1、包括A。
2、引1,还包括B。
3、引1,还包括C。
4、引1,还包括D。
实施方式对应这样写的:
实施例1
包括A;
实施例2
包括A+B;
实施例3
包括A+C;
实施例4
包括A+D。
然后答审时候想要把权1修改成A+B+C,这种可以吗?我疑问的是实施方式里面并没有A+B+C这种组合,是否会超出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因为我联想到如果按照前面写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应该没有A+B+C这么一个保护范围,这里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确定的。
那答审的时候是否也会严格按照实施例来为权利要求提供修改依据?
如果存在严格按照实施例的内容来为权利要求书提供修改依据的话,是否还有必要一个权利要求写一个实施例,是不是各权利要求的特征能放到一个实施例里面尽量放一个,这样回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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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fi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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