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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标法三十条被驳回,复审提供证据证明区分度比知名度更重要!

发布时间:2022.05.25 湖北省查看:421 评论:0


因商标法三十条被驳回的商标,如果在复审行政诉讼时提供证据证明知名度,很难据此改变驳回决定。

现在普遍认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为单方程序,引证商标持有人不可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该程序中,有关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在该程序中无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对诉争商标,特别是引证商标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情况下,商标知名度实际上无法予以考虑,否则将有违程序的正当性。
 
只有在诉争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已经具有足够的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才可能改变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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