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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之“轴流风轮”无效案

发布时间:2022.05.12 湖北省查看:1794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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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6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2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另外,还包括1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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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本次十大案件不仅第一次纳入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并且各案的典型意义也进一步分散开来,例如,案件3的典型意义包括当事人主动撤回请求是否应终止审理,案件4的典型意义包括对“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进行诠释,案件5的典型意义包括单方委托鉴定报告证据效力的认定,案件10的典型意义包括本国优先权文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获取途径。

 

过往的十大案件大部分典型意义集中在创造性等授权条件的认定上,故对专利撰写和答复有较大帮助作用,而今年的十大案件似乎更加注重一些程序性问题。这也是对各位专利代理师提出的更高要求,即,不应仅局限于撰写和答复上,作为需要参与无效、诉讼等工作的专利代理师,应追求专业水平上更高、更全的进步。

 

无论如何,撰写和答复能力作为专利代理师的基础能力,还是能从十大案件中有所收获的。笔者将对其中部分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解读,基于各案的决定要点,提炼其中所体现的合议组的审查观点,并将其与专利代理师的日常代理实践相结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为第二篇,所针对的案件为名称为“轴流风扇”的发明专利无效案。该案的审理结论是宣告无效。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本案涉及单方委托鉴定报告证据效力的认定,同时,对采用参数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与使用公开证据的技术比对提供了审理思路

 

案件编号

第4W107731号

决定日

20210603

发明创造名称

轴流风轮

国际分类号

F04D 29/38(2006.01)

无效宣告请求人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专利号

200710026747.4

申请日

20070131

授权公告日

20090304

无效宣告请求日

20180823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23

决定要点:

自2002年04月0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第41条均对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机构或人员出具鉴定意见作了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并未排除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如果经审查,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由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鉴定意见无明显依据不足等重大瑕疵,且另一方当事人在质证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则一般可以确认其效力。

无效程序确实具有不同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特点,但关于证明标准的审查原则不能脱离证据学的基本原则,且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在个案中适用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时,既要考虑系争权利的性质、程序特点,也要考虑无效理由涉及的法律规定、待证事实的可证性、当事人举证能力的限制等因素,予以综合把握。


首先对本案背景做一个介绍:美的、格力、奥克斯是国内空调行业的三大竞争巨头,他们之间的专利纷争以“战火不断”、攻防激烈引发广泛关注。2017年6月,为回击格力的侵权指控,美的向多地法院提起多件侵权诉讼,状告格力、奥克斯侵犯涉案专利权,诉讼标的额近5000万元。格力、奥克斯遂于同月起先后多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对涉案专利发起挑战,本案为格力提出的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所涉用于空调外机上的轴流风轮对空调效能具有重要影响,是三家企业专利大战的关键专利之一。

 

该案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轴流风轮,包括设置在轮毂上的三个叶片,其特征在于叶片的尾缘区域向叶片前缘进气方向凹陷,三个叶片互相以风轮的旋转中心轴线为中心,在120°±15°的范围内呈等间距或不等间距分布;轴流风轮的外直径定义为D2,轮毂直径定义为D1,设定(D2-D1)/2为叶片高度Rm,叶片尾缘凹陷开始的位置A所在圆周直径定义为D3,有(D3-D1)/2=(0.10~0.47)Rm;叶片尾缘凹陷结束的位置B所在圆周直径定义为D4,有(D4-D1)/2=(0.8~1.0)R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流风轮,其特征在于轴流风轮中,将从叶片尾缘最低位置算起的风轮叶片高度定义为H2,从叶片尾缘最低位置算起的凹陷部分的最大高度定义为H1,H1/H2的值在0.05~0.29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轴流风轮,其特征在于轴流风轮中,将叶片尾缘凹陷最深位置所在的叶片弦线长度定义为L,该位置凹陷深度沿弦长方向的深度为δ,凹陷深度δ和该区域叶片弦线长度L的比ε=δ/L在0.05~0.25的范围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流风轮,其特征在于轴流风轮适用于空调机用室外机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流风轮,其特征在于叶片凹陷处呈镰刀形、弯月形、圆弧形、V字形或折线状。

 

相关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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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除叶片间隔角度之外均系同向尺寸的比值,且各比值都有一定范围。通常来讲,对于此类专利,若想将其无效,需要寻找包括在上述比值范围之内的对应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如果专利中仅包括一个或少数比值范围特征,寻找相应现有技术的难度会小一些,但如果包括多个比值范围特征,寻找到一份现有技术,要求其同时包括位于上述各比值范围之内的对应技术特征的难度就会增大许多。从本案事后看,无效请求人似乎并未找到一篇非常合适的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专利文件或其他文献

 

不过,并非只有文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实物的公开使用也可以作为现有技术

 

无效请求人提供了31份证据,其中,公证文件就有22份,主要作为使用公开证据。具体而言,请求人主张在证据3-17这组使用公开证据中,以证据4所涉风轮实物(下称风轮一)及证据5、6中关于风轮一的测量数据作为比对基础;在证据18-29这组使用公开证据中,以证据18所涉风轮实物(下称风轮二)及证据27-29中关于风轮二的测量数据作为比对基础;并称,风轮一、风轮二因在侵权诉讼中用作现有技术抗辩证据而无法当庭查验,请求查验与风轮一结构相同的证据17所涉实物、与风轮二结构相同的证据21所涉实物。

 

可以看到,无效请求人准备了两台在涉案专利申请前就进行销售的空调产品作为使用公开证据。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月31日,也就是说,上述两台空调均于2007年1月31日之前销售并被使用至取证前,年限已经长达十几年。

 

如上所述,本案肇始为专利权人美的向无效请求人格力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格力提供的上述两台空调原本封存于最高院作为其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但是,此时格力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中该两台空调同样作为重要证据。故经申请后,格力从最高院取回了该两台空调,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为无效证据继续使用。换言之,大部分情况下,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也是可以作为无效中的现有技术证据进行使用的,只不过文献证据通常可以两边同时使用,而实物证据由于数量有限,往往得有先后顺序。

 

不过,由于上述两台空调均为格力所生产,故专利权人美的对证据的效力提出质疑,具体包括:提供证据18、证据4空调的户主与格力公司是否存在串通而使相关销售行为不能形成公众想要得知即可得知的公开状态。

 

合议组对此问题的意见包括:

 

证据18显示空调用户孙某系安徽省六安市的常住居民,其经由第三方安徽国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购得“KFR-35GW/K(35516)K3-JN5”格力空调一台,该购买过程符合一般购买习惯;格力公司作为空调制造商通常负有售后维修责任,其掌握或有能力取得购买者的相关信息亦属商业惯例;专利权人未就孙某与格力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或串通的主张提供任何证据,没有证据表明孙某配合公证保全并出具发票、承诺书违背了其真实意愿,故合议组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以证据18所附发票的开票日期2007年01月23日为例证,风轮二的公开销售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风轮二所体现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即可得知的公开状态。

 

可以看到,一方面,由于没有拿出证据证明空调的户主与格力公司存在串通,故合议组对美的这一观点并不支持。另一方面,笔者一直好奇的问题也得以解决,也就是格力是如何找到这台卖了十几年且还在使用的空调的。原来是受益于其强大的销售网络。可以推测,首先从自家过往产品中寻找可能成为有效现有技术的产品,鉴于年代久远,然后从销售、维修数据中寻找销售于专利申请日前并于近期有维修的产品,最后进行公证取证。

 

在获得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的使用公开实物后,格力继续选择对其进行进行鉴定,即,请求中国计量科学院对与上述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测量,更具体而言,对叶片间夹角、叶片高度和相应比值进行测量与计算,结果显示所有测量计算值均在上述比值范围内。也就是说,上述使用公开实物足以影响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甚至新颖性。

 

虽然美的对鉴定报告的证明标准提出异议,但并未明确指出鉴定报告存在明显瑕疵,故合议组依然没有支持其观点。

 

对于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仅剩“三个叶片不等间距分布”。第一,若现有技术公开了等间距分布,那不等间距分布可以轻易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第二,如果考虑加工误差,大部分空调厂商不会主动去生产不等间距分布的叶片,所以即使该特征可带来创造性,维权对象可能也极为有限;第三,合议组认为:

 

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风轮不等间距分布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当庭陈述的风轮不等间距分布与凹陷设计之间存在关联且取得特殊效果的意见没有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降低运转噪音等目的在风轮二的基础上将叶片设计为在120°±15°范围不等间距分布是容易想到的,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即该技术方案在风轮二所体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

 

可以看到,如果想证明“三个叶片不等间距分布的特征可以带来创造性,需要在说明书中记载该特征的不容易想到的作用或与其他特征的关联性,即使当时未记载,后期的意见陈述中的推导也不能脱离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这也是在告知专利代理师,在申请文件撰写时,就应在说明书中尽量体现出每个特征,特别是必要技术特征的作用,以及不同特征间的关联性,且最好还有进一步合理扩展的余地。

 

另外,专利权人认为塑料材质的风轮长期使用必然发生变形的特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认为使用公开证据中轴流风轮的测量数据本质是经变形后的参数。虽然专利权人还提供了6份反证,但是合议组最终认定即便考虑专利权人举证的参考文献,也不足以得出风轮二发生了严重变形的结论。进一步确认了上述测量计算值的有效性。

 

空调使用公开比值范围特征鉴定——这些关键词不由让人想起了2021年末判赔额高达1.6亿的奥克斯诉格力“压缩机”案。二者大部分关键因素如出一辙,可以给出如下启示:

 

第一,对于空调等家电类产品,如果在无效和诉讼中难以找到合适的文献类现有技术,不妨从产品的使用公开着手。至少从三家空调公司的专利战可以看到,相互之间都有使用此种方式。

 

第二,对于上述寻找现有技术的方式,格力似乎更有优势,因为其具有相对更大的销售网络。这也提示其他实业公司要建立、保存好相应的销售、维修数据,无论是无效中的现有技术证据,还是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都可以参考本案格力的方式从中进行挖掘。

 

第三,由于无法直观获得使用公开的实物产品的相关尺寸等结构类数据特征,鉴定可能就必不可少了。无论是本案的直接测量,还是上述奥克斯诉格力“压缩机”案的CT“高级”测量,都说明合理进行鉴定在此类案件中的重要性。

 


往期回顾:

《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一)》

《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十)》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五)》

文章来源:徐师付的知产主义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tJg8wJC3bggMKdKltUs7g

标签: 专利复审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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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请问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在哪里可以下载请求书以及判决书

    2022/05/17 17: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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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8 07:59:32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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