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3 安徽省查看:2884 评论:36
发明人提供了一种装置,其包括A和B。
代理人阅读说明书之后,认为C或D可以用于替代B,B、C、D是等同技术特征,可以将B、C、D上位概括为X模组。
但是,代理人未发现一个隐患,那就是X模组的保护范围过大,其不仅概括了B、C、D,还概括了E,而A+E这一技术方案无法实现。
那么以下三种撰写方式,谁的保护范围最大?
A:
1.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X模组。
2.如权利要求1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X模组为B。
B:
1.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B。
C:
1.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以及B或C或D。
答案:
保护范围由大到小依次为 C>B>A。
理由:
撰写方式A的保护范围最小的理由:
竞争公司代理人针对撰写方式A提出了无效宣告,认为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基础,涵盖了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A+E,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X模组,所述X模组为B。
根据《专利纠纷解释(一)》第6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原权利要求1保护了A+B、A+C、A+D和A+E这四个技术方案,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仅保护了A+B这一技术方案,A+C和A+D属于被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在保护范围内。
撰写方式B的保护范围适中的理由: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C或D是B的等同特征,因此,尽管撰写方式B的权利要求仅要求保护A+B,但是律师依然可以向生产A+C和A+D的厂家提出侵权诉讼,具体能否成功看律师的实力和法院的地理位置。
但是,等同侵权不适用于修改后的撰写方式A,因为: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61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断时,被诉侵权人可以专利权人对该等同特征已经放弃、应当禁止其反悔为由进行抗辩。禁止反悔,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撰写方式C的保护范围最大的理由:
撰写方式C毫无异议的保护了A+B、A+C、A+D这三个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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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兰斯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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