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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对“容易想到/易于想到/有动机”的认定有什么规定吗?

发布时间:2022.02.10 广东省查看:1124 评论:10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如以公知常识/常规技术手段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如申请人提出质疑时,审查员应当举证/说明理由,且对于申请人认为的发明点,申请人如提出质疑,审查员应当举证。

然而,审查员也常常以“容易想到/易于想到/有动机”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尤其是评述申请人认为的发明点,而不进行举证,对此审查指南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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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有的话,相关规定在审查指南的什么位置?

    2022/02/10 17: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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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审查指南没有规定,那么审查员如果想规避举证责任,直接用“容易想到/易于想到/有动机”而不用“公知常识/常规技术手段”不就行了?

    2022/02/10 17:3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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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没有相关规定,有什么比较好的答复思路?

    2022/02/10 18: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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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是否能以举重以明轻的逻辑来认为:审查员在将发明点认定为“容易想到/易于想到/有动机”时也应举证?

    2022/02/10 18: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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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审查员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的,如果都要举证,那一个案子估计得按照无效的检索标准来收费了

    2022/02/10 18:1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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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答复可以围绕发明点,这个技术特征到底对发明点的贡献有多少,没有这个能不能实现发明,如果不能就不是公知,如果可有可无就说明不重要的。。

    2022/02/10 18:2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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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10 18:26:5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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