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带货的耐克“复刻”鞋,到底有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2022.01.24 北京市查看:1044 评论:2
最近,罗永浩带货一款鞋子引起热议。这款鞋复制了耐克40年前的经典款式Air-Force-1,除了商标不同之外,外形几乎完全一样。在直播间中,老罗还进行了普法,直言原版耐克鞋的专利过期了,商家完全可以复制,所以不算抄袭。
但是这个说法在网上引起很多争论,有的说虽然外观设计过期了,但是人家原版还在卖就是抄袭,有的认为既然专利过期了就是合理使用,也有专家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总之,网友争论不断。罗永浩也就这个问题多次在微博上进行了回应。
实际上,耐克为这款鞋的知识产权保护可算操碎了心。老罗一直强调这款鞋的外观设计专利过期了。
但是这款鞋的整个鞋面压根就没有申请外观设计,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耐克申请的专利比较少,耐克当时只对这款鞋的鞋底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
随后耐克利用这个商标来维权,也就是说,只要生产了这个形状的鞋子,就相当于侵犯了这个图形商标权。但是模仿者坚称这个商标无效。这个诉讼一直闹到美国最高院,最后产生了非常戏剧性的结局。耐克主动宣称不再起诉对方侵权,相信对方不会构成商业威胁,同时要求对方不要提起商标无效。但是被告却称有这个商标存在,他们的市场和**就会受到影响。
耐克的举动当然是很聪明的,只要有这个商标存在,即使稳定性受到质疑,很多模仿者也会望而却步,毕竟不是每个模仿者都有能力花那么多代价打知识产权诉讼。2009年,耐克公司也在中国申请了Air-Force-1的文字商标。
所以,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只要没有模仿耐克的商标,这款鞋是40年前设计的,专利早就过期了,何况耐克压根没有申请整个鞋的外观设计,更不用说,1982年,中国的专利法还没有颁布实施,在中国无论怎么做也不存在侵犯原先的专利。
而从著作权的角度,通过图形或模型作品的方式保护服装鞋帽,本身效果就不太好。但是从很多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大张旗鼓的说自己的鞋子就是复刻致敬某款经典,是不是总觉得哪里有不合适的地方?
实际上这就涉及到专利的合理使用问题。专利的本质就是以公开换保护,发明者有好的创意,申请了专利之后,获得10-20年的排他权,等到专利过期之后,竞争对手就可以合理使用这些技术,从而促进人类技术的进步。
我们应该鼓励厂家尽量多地利用过期的专利,从而提升自己的研发实力和产品质量。但这个模仿应该是限于专利技术的模仿,比如耐克公司申请了数千件专利,例如仅是鞋面的编织方法就有300多件专利,在air sole鞋底上有超过800件专利。这些专利涉及到非常细微的地方,包括如何增加透气性、如何减少鞋底对脚部的压力等等。
这些专利在技术上的创新,一旦过了专利保护期,其他竞争对手都可以合理使用。换一句话说,至少从专利数据和耐克的声明来看,这些经典款式的鞋有可能涉及很多专利,特别是随着款式的不断推陈出新,一款鞋涉及的专利多达几百件,从鞋底、鞋面应有尽有。这款鞋在市场上受欢迎,也就不仅是外观的原因,更多的可能是鞋面及鞋底的那些专利技术设计。
那么这时候复刻的问题就产生了。宣称复刻某款经典的鞋,到底是只复刻了外观设计,还是对包含在鞋底、鞋面的技术细节也复制了,比如减轻脚趾受伤的细微设计。
消费者在购买这款鞋的时候,是不是都以为了买到一模一样的鞋,而只是商标不一样而已,推销者在带货的时候是不是也是宣称复刻的鞋,除了Logo不同之外,没有其他差别?但实质上并不一定如此。
这样的话,消费者误以为买到了一模一样的鞋,但是实际上的技术细节是否一样,自己也不一定清楚。为什么带货的商家一定要宣传复刻了某款鞋呢?正常情况,商家是很忌讳被人家说是模仿竞争对手产品的。
所以说,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法律鼓励厂商合理使用过期的专利,把过期的专利信息中的技术细节搞透,然后在别人的基础上进行研发改进,从而提高自己的技术实力和产品质量。这样自己的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很可能很快会超过原创者,这样的例子不乏其数。法律鼓励利用过期专利的技术信息,但是不鼓励宣称复刻了某款专利过期的产品,因为相关的产品可能包括很多外观之外的技术细节,相关的技术也可能不断进步,这些实实在在的技术才是产品品牌溢价的根本。
作者:佑斌,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VT-9kOw2YsGIqw0aP6d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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