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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在不同阶段的威力

发布时间:2022.01.13 河南省查看:452 评论:0

      常说商标法的第四条,一般是说“不以使用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一句话是在2019年4月23日商标法修改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越来越多的囤标行为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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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新修订的审查审理指南中,还特意增加了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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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分别看下,这一条款在不同阶段的威力。

      首先是申请阶段,看下一家公司申请的商标情况,累计申请331件,待审查87件,存在将麻将术语作为商标申请的情形,要求说明申请意图及使用情况,意思就是不说或者说的不好,就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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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商标通过审核,进入到异议/无效阶段,看下以下这个案例,异议理由除了第四条之外,都没有获得支持,没有近似等情况,就是因为注册了将近300件无法说明设计创作来源及合理使用的商标,商标被异议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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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来看下商标核准之后,想要转让的情形,累计申请和注册商标数量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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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以前囤积商标,靠商标交易发家致富的道路被堵上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针对囤积商标的行为堵上了,但是道高一丈,魔就再高一丈,以前囤标的那些人开始搞起了小规模申请,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申请人申请少量的商标,从而规避转让中的审查,现在魔又高了一丈,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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