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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在先使用

发布时间:2021.12.10 江西省查看:670 评论:2

举例: A公司和B公司都对名为“BBB”的商标使用多年,但都未将“BBB”注册为商标,且其中该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主要是A公司造就。 后C公司抢注成功“BBB”商标,并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立刻停止使用“BBB”商标。 问题:B公司可否以该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来抗辩? 强调:因为该商标的在先影响力是由A公司造就的,B公司并未对该商标的在先影响力有卓越贡献,且C公司并未要求A公司停止使用改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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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在先使用抗辩不要你的使用具有很强的社会知名度,只要使用了就可以。不过需要注意,不能超过原来的使用范围,超过部分不能主张在先使用的抗辩

    2021/12/10 14:4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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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保底:继续使用,作出区别标识
    争取:无效

    2021/12/10 15:16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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