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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UIA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其公司名称及名下商标与异议人公司的名称、引证商标完全相同

发布时间:2021.10.27 广东省查看:358 评论:0

43366827号“MEGUIA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信息来源:商标局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2183

异议人:莫圭尔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莫圭尔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红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莫圭尔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莫圭尔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366827号“MEGUIA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EGUIARS”,指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小地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77944号“美光MEIGUANG”、第12182770号、第753856号“MEGUIAR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研磨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753856号“MEGUIAR'S”、第1780392号“美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MEGUIARS”作为其企业字号在我国“地毯;小地毯”等相关行业内已为公众普遍知晓,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经查,被异议人在香港地区注册公司,其公司名称及名下商标与异议人公司(注册地址为美国)的名称、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且被异议人未对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66827号“MEGUIA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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