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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60326号“综艺大观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综艺大观》是中央电视台推出的电视文娱栏目

发布时间:2021.10.27 广东省查看:373 评论:0

42160326号“综艺大观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信息来源:商标局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0381

异议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林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央电视台对被异议人林超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160326号“综艺大观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综艺大观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4类“香 烟;香 烟 盒;火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1354号、第3071948号“综艺大观”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8类“电视会议;无线电广播”、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明表明,《综艺大观》是中央电视台推出的电视文娱栏目,曾以其“综艺性、娱乐性、观赏性”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栏目名称及在先使用商标完全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的相关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60326号“综艺大观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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