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发明专利无效很简单,配合审查员实审检索报告一步到位找到无效证据文献

发布时间:2021.10.26 广东省查看:912 评论:0

微信图片_20211026094840.jpg微信图片_20211026094941.jpg

无效信息
决定号 44353
决定日 20200507
委内编号 4W109714
请求人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张艳
合议组组长 黄颖
参审员 吕慧敏
法律依据 22.3  
决定要点  
证据
CN204834844U
CN101838462A
CN1114341A
CN101747650A
CN106519592A
CN107090188A
CN103952664B
CN1580325A
CN107268049A
CN102173026B
CN102206817A
CN101003897A
CN102453933A
CN101246989A
决定 宣告第201810148158.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发明创造名称
 振子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
 44353
 决定日
 2020-05-07 00:00:00.0
 
 委内编号
 4W1097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
 201810148158.1
 申请日
 2018-02-13 00:00:00.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2019-08-13 00:00:00.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张艳
 
 合议组组长
 黄颖
 参审员
 吕慧敏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
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振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采用耐高温可电镀的工程塑料作为原料进行注塑成型制得具有预定结构的振子本体;所述原料包括玻纤增强聚苯硫醚或液晶聚合物;
S2、对所述振子本体的表面进行机械粗化处理,超声波清洗;
S3、对所述振子本体进行化学镀镍,在所述振子本体的表面形成化学镍层;其中,化学镀镍采用磷含量≥8%的化学镍;形成的化学镍层厚度≤1μm;
S4、在所述化学镍层上激光镭雕形成阻隔线,以在所述振子本体表面分隔出电镀区和非电镀区;
S5、电镀铜处理,在所述振子本体的电镀区上形成镀铜层;
S6、退化学镍处理,去除所述振子本体的非电镀区上的化学镍层;
S7、电镀锡处理,在所述镀铜层上形成电镀锡层并进行锡保护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1中,制得所述振子本体后,对所述振子本体进行退火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2中,经过机械粗化处理后的振子本体表面的粗糙度Ra≤6.3μ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2中,采用喷砂对所述振子本体的表面进行机械粗化处理;
喷砂的材料采用80#-120#的棕刚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5中,依次在所述电镀区上进行预镀铜、镀亮焦铜和镀焦铜,分别形成预镀铜层、亮焦铜层和焦铜层,三者依次覆盖形成所述镀铜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5中,所述镀铜层的厚度≥9μ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7中,
在所述镀铜层上电镀锡,形成电镀锡层;
将带有电镀锡层的振子本体进行钝化处理,以在所述电镀锡层上形成钝化膜进行锡保护。
8. 一种振子,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制得。”
针对本专利权,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又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以补充提交公知常识证据,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如下证据1-17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CN204834844U;
证据2:CN101838462A;
证据3:CN1114341A;
证据4:CN101747650A;
证据5:CN106519592A;
证据6:CN107090188A;
证据7:CN103952664B;
证据8:CN1580325A;
证据9:CN107268049A;
证据10:CN102173026B;
证据11:“基体表面粗糙度对化学镀镍层耐蚀性的影响”,张云霞,《电镀与环保》 第34卷第6期,2014年11月,第18-20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12:CN102206817A;
证据13:CN101003897A;
证据14:CN102453933A;
证据15: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16: CN101246989A;
证据17:GB/T 13913-92《自催化镍-磷镀层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年12月1日发布,1993年10月1日实施,复印件,共16页。
专利权人于2020年1月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阐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晁永升,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王柳焜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15、17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2、请求人放弃证据16以及相应的证据使用方式,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证据使用方式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9和证据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公开的内容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和证据12公开的内容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部分被证据13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和证据14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9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振子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由上述方法制备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
3、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表示针对随转送文件通知书收到的证据17已经充分答辩,庭后不再需要答辩期限。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证据
证据1-10、12-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11为中国期刊文章,证据17为中国国家标准。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14、17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振子的制造方法。
经查:证据1(参见其说明书第[0011]、[0022]、 [0027]-[0032]段,图1-3)公开了一种轻量化天线振子,并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公开了天线振子的结构和制作方法:天线振子包括由耐高温工程塑料一次性注塑成型制成的天线振子本体,该天线振子本体包括圆环1、四组连接骨架2、焊接位4以及多个支撑脚3;连接骨架2的两条平行设置的筋骨之间设置有用于将两条筋骨连接固定的连接筋位5;支撑脚3之间设置有用于将两个支撑脚3的端部连接固定的连接筋位5。天线振子本体的表面设有金属层,该金属层可以通过化学镀、电镀或者其他表面涂覆技术形成于天线振子的表面;天线振子使用耐高温工程塑料制作成型后进行电镀,产品电镀前需要进行喷砂工艺等机械粗化(公开了本专利步骤S2中对振子本体的表面进行机械粗化处理),以确保镀层的附着力,防止在焊接时出现镀层脱落和起泡等状况;并例举:天线振子是采用耐高温特种工程塑料,如聚苯硫醚(PPS)、聚醚酰亚胺(PEI)等一体式注塑成型制成的(公开了本专利步骤S1中除原料之外的内容),然后采用电镀工艺先在天线振子表面电镀大于8μm的铜(Cu) (公开了本专利步骤S5),然后在天线振子表面电镀大于8μm的锡(Sn) (公开了本专利步骤S7中的电镀锡处理,以及在镀铜层上形成电镀锡层),优选的,在镀铜前采用化学镍打底,化学镍厚度非常薄,镍层的厚度不超过1μm(公开了本专利步骤S3中对振子本体进行化学镀镍,以及化学镍层厚度≤1μm)。连接筋位5不需要表面金属化,在进行金属层涂覆时,可以采用局部镀方法进行选择性保护,也可以先进行金属化处理后,再进行选择性去除;优选的,连接筋位5在进行化学镀后采用镭雕工艺进行隔断处理(公开了本专利步骤S4、S6)。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在振子本体上区分电镀区和非电镀区;而证据1中的连接筋位5是一个部件,并不是振子本体的一部分,其设置仅为增加振子本体的强度,连接筋位不需要表面金属化,故证据1并不在振子本体上区分电镀区和非电镀区,选择性去除仅是去除的连接筋位的化学镍层。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与区分电镀区和非电镀区相关的步骤S4、S5、S6。
合议组认为:由证据1公开的涉及连接筋位5的内容可知,其是用以提高支撑脚3之间的连接可靠性,增加天线振子整体的强度和确保天线振子尺寸稳定性,结合说明书附图2剖面线部分的附图标记为连接筋位5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连接筋位5并不是一个单独部件,而是设置在振子本体上的位置,该位置预留出来,可用以固定连接筋或支撑脚,故连接筋位5属于振子本体的一部分。结合上述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了步骤S4、S5、S6。
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构思相似,均是采用耐高温轻质材料作为振子本体的材料,可减轻振子本身的重量,通过在振子表面有选择性的电镀产生需要的电学性能,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振子本体制备原料包括玻纤增强聚苯硫醚或液晶聚合物,而证据1中原料为聚苯硫醚;此外,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步骤S2、S3、S7中分别限定的超声波清洗、化学镀镍采用磷含量≥8%的化学镍、进行锡保护处理。
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适宜的材料、清洗步骤、化学镍、保护工艺以获得性能优良的振子。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并未公开玻纤增强聚苯硫醚和液晶聚合物;证据2未公开液晶聚合物,本专利与证据2使用玻纤增强聚苯硫醚的出发点不同;证据3未公开液晶聚合物应用在振子本体,且未公开玻纤增强的聚苯硫醚;证据4并未公开玻纤增强聚苯硫醚;证据5中玻璃纤维与聚酯型液晶高分子必须同时使用,未公开玻纤增强聚苯硫醚,且聚酯型液晶高分子不是液晶聚合物;证据6中的工程塑料的原料是玻璃纤维与液晶聚合物的组合,非单独使用,且其中的玻璃纤维的重量百分比与本专利不同,故证据2-6未公开原料包括玻纤增强聚苯硫醚或液晶聚合物,也未给出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解决振子的重量高、材料成本高以及生产良品率低的问题,相对上述证据具有意料不到的有益效果。此外,超声波清洗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证据7也未给出与证据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证据8、17并未给出化学镀镍层的磷含量为8-12%化学镍层的互调值(PIM)效果较佳的技术启示;本专利与证据9两者锡保护的作用机理不同,且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以及证据9具有意料不到的效果。
合议组认为:关于原料包括玻纤增强聚苯硫醚或液晶聚合物,证据2(参见其第[0002]-[0016]段)公开了一种玻纤增强耐潮湿高电阻率聚苯硫醚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用PPS(聚苯硫醚)制备的玻纤或玻纤—无机填料增强的注塑级粒料,具有极高的抗拉伸性、抗冲击性、抗弯曲及延展性;由于聚苯硫醚具有诸多优点,其已广泛应用于电子电器等领域;证据3(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3段第1-7行)公开了一种液晶聚合物的成型制品,其可用于抛物面天线。上述证据都给出了将玻纤增强聚苯硫醚或液晶聚合物作为耐高温特种工程塑料应用于天线、电子或通讯领域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天线振子是采用耐高温特种工程塑料,如聚苯硫醚(PPS)等一体式注塑成型制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注塑材料选择为包括玻纤增强聚苯硫醚或液晶聚合物。而采用上述材料作为振子材料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并无证据表明本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超声波清洗、化学镀镍采用磷含量≥8%的化学镍、进行锡保护处理:证据1已经公开了天线振子使用耐高温工程塑料制作成型后进行电镀,产品电镀前需要进行喷砂工艺等机械粗化,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振子表面的清洁以方便后续镀金属层,对机械粗化后的振子表面采用常规的超声波清洗技术进行清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证据17(参见其第4页表2、表3)为自催化镍-磷镀层技术要求和试验的国家标准,其中公开了镀层的化学成分磷为8-12%,并公开了磷含量9.0%、12.5%的具体点值,由此可见,在化学镀镍时采用磷含量≥8%的化学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化学镍层的互调值(PI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关注的性能之一,化学镍中磷含量的选择是本领域公知的必然考虑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常规的磷含量≥8%的化学镍对化学镍层互调值的影响;证据9(参见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0040]-[0041]段)公开了一种在铝及铝合金卷材上镀锡的方法,其中涉及步骤九、钝化工艺:保护所述锡层,增加表面硬度;刚电镀上的镀锡层性状比较活泼,与空气接触容易氧化,钝化工序是防止锡的氧化,由此给出了对锡层进行锡保护处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对振子本体的镀锡层进行锡保护处理;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具体的锡保护机理,且采用相应锡保护的作用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另外,关于上述区别,还有其他证据也公开了相关内容,例如:关于原料包括玻纤增强聚苯硫醚或液晶聚合物,证据5(参见其第[0004]段)公开了一种高表面性能工程塑料,包括玻璃纤维和液晶聚合物;证据6(参见其第[0002]、 [0005]段)公开了一种高 强 度玻纤改性LCP塑料,通过玻璃纤维对LCP改性,不仅在强度方面大大提高,而且塑料的其他性能并没有受到影响,并公开了LCP塑胶原料中文名称液晶聚合物,具有优异的电性能,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原料包括玻纤增强聚苯硫醚或液晶聚合物,并未限定原料中玻璃纤维的重量百分比。关于超声波清洗,证据7(参见其权利要求1、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也公开了一种类金刚石镀膜工件表面预处理工艺,所述工艺包括喷砂、超声波清洗步骤,通过预处理避免镀膜过程中因污渍引起的镀膜问题,由此给出了镀膜工件喷砂后超声波清洗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上述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均引用权利要求1,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关于权利要求2:证据10(参见其说明书第[0046]-[0048]段)公开了一种新型导热复合材料与LED壳体的复合注塑工艺,其中涉及对复合材料注塑后退火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振子本体进行退火处理。
关于权利要求3:证据11(参见其摘要、结论部分)公开了基体表面粗糙度对化学镀镍层耐蚀性的影响:当Q345钢基体表面粗糙度为1.81?m时,其表面沉积的Ni-P化学镀层的胞状物大小不一,镀层也不平整,腐蚀速率相对也较高;当基体表面粗糙度下降到0.39?m以下时,镀层表面胞状物的大小趋于一致,镀层的平整性提高,镀层更容易发生钝化,耐腐蚀性得到了提高。证据12(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0026]、[0043]段)公开了一种塑料制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涉及对塑料制品选定区域喷砂处理和对特定区域化学镀铜或化学镀镍,并具体公开了喷砂的时间不宜过短,否则塑料基体表面粗糙度不够或者化学镀活性物质未裸露至塑料基体表面,导致后续化学镀难以进行或化学镀层与塑料基体的附着力较低。证据11-12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对基体表面粗糙度进行控制以保障镀层质量的技术启示,且证据11公开的表面粗糙度<6.3?m,在证据11-1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选择机械粗化处理后振子表面的粗糙度。
关于权利要求4:证据1(参见其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29]段)公开了产品电镀前进行喷砂工艺等机械粗化,以确保镀层的附着力,防止在焊接时出现镀层脱落和起泡等状况。证据13(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2-3行)公开了一种化学镀Ni-Cu-P合金在镁合金表面的处理方法,包括表面喷砂、超声波清洗、化学镀等步骤,其中表面喷砂砂砾可为棕刚玉等,尺寸在80-200之间。即证据13给出了采用尺寸在80-200之间的棕刚玉作为喷砂材料进行表面机械粗化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振子表面喷砂处理。
关于权利要求5:证据14(参见其说明书第[0051]-[0052]段)公开了一种铝材局部电镀方法,其中提及对待镀区域先进行预镀铜,再进行镀焦铜。证据12(参见其说明书第[0043]段)公开了一种塑料制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涉及对塑料制品选定区域喷砂处理和对特定区域化学镀铜或化学镀镍,并具体公开了在用作手机天线外壳的塑料制品上依次化学镀镍、化学镀铜、化学镀镍、闪镀金的技术方案。证据12、14均给出了分层电镀的技术启示,而镀亮焦铜、镀焦铜均是本领域常规的镀铜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的产品最终呈现的效果容易想到通过预镀铜、镀亮焦铜、镀焦铜的方式形成相应镀层,依次覆盖所述镀铜层的技术方案。
关于权利要求6:证据1(参见其说明书第[0031]段)公开了采用电镀工艺先在天线振子表面电镀大于8?m的铜,在上述内容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镀铜层的厚度选择为9?m,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关于权利要求7:参见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的相关评述,证据9给出了在电镀锡层上形成钝化膜对锡层进行锡保护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对振子本体的镀锡层进行锡保护处理。
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振子。
证据1(出处同上)公开了一种轻量化天线振子,并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振子的制备方法,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上述振子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也未限定其他关于振子结构的特征,因此,上述方法制得的振子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810148158.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检索
【苹果外观无效检索实战】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检索就是这么简单
【美的实用无效检索实战】实用专利无效检索就是这么简单
【美的外观无效检索实战】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检索就是这么简单
【发明无效检索实战】发明专利无效检索就是这么简单
【实用新型无效实战】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检索就是这么简单
【外观设计无效检索实战】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检索就是这么简单
【外观无效检索实战】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检索就是这么简单
专利查新检索
跟着审查员学检索,一步步优化找到Y文件
跟着审查员学检索,一步步优化找到X文件
跟着审查员学检索,一步找到X文件
[全球专利查新检索]跟着审查员学检索,一步找到X文献
[电学领域查新检索]跟着审查员学检索,一步找到X文献

知产管理

【知产管理软件】你想要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我也有哈,而且是免费哒,嘻嘻嘻
专利问答
请问下大佬们,某个A类的外观专利的,被B类产品的抄了,算侵权
已经失效的专利是否能够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分享(5)

收藏(9)

点赞(1)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