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代理机构或代理师有这八种行为的,作为不良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库!

发布时间:2021.10.13 北京市查看:1533 评论:0

成都.png

各区(市)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2021929

成都市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工作,不断推进诚实信用社会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在创造、运用、保护等服务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代理行为,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内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以及在代理服务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包括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商标、专利、地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区(市)县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和权限分别实施信用监管和结果运用。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建立成都市代理机构或代理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信息库,由区(市)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填报辖区内代理机构或代理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信息。信息库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第五条 基础信息是指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行政许可以及该机构专利代理师姓名、执业资格和执业情况等信息。

守信信息是指代理机构或代理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入选国家级案例等其他社会贡献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代理机构或代理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诚实守信原则产生的负面影响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原则,市知识产权局在成都市知识产权智慧监管系统建立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库。成都市知识产权智慧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营、管理责任主体为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成都市知识产权智慧监管系统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统一数据归集、共享和公示标准,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和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等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七条 区(市)县知识产权局应按照信用信息“谁生产、谁负责、谁录入”“随时产生、随时更新、随时录入”的原则,不漏录、不少录,每季度末检查一次信息时效,确保入库信息的公正性。

第八条 代理机构或代理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录入成都市知识产权智慧监管系统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库:

(一)被依法撤销、吊销专业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同行业机构、人员和招揽业务,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一定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七)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代理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代理机构或代理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应当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导入相关信息。

第十条 代理机构或代理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录入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录入信息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信息部门核实,信息采集和录入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章 信用信息运用

第十一条 根据成都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库信息数据,将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分为优秀、良好、较差、差四个等级。

优秀是指代理机构存在一条以上守信信息且不存在不良信息的;

良好是指代理机构未产生守信信息,但也未有不良信息的;

较差是指代理机构存在不良信息一条的;

差是指代理机构存在两条以上不良信息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全市代理机构健康发展。

对评价为优秀的代理机构可在行业内评优评先、进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快速通道、享受知识产权资金资助、援助等方面支持发展政策。

对评价为较差的代理机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资金资助、援助政策,在2年内不得应聘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机构。

对评价为差的代理机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资金资助、援助政策,在4年内不得应聘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机构,在评价期内每年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对当年度评价为较差和差等级的代理机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组织行政约谈。

第十三条 被评价为较差的代理机构,期满1个年度并消除影响后,经申请可修复其信用信息;被评价为差评的代理机构,期满2个年度并消除影响后,经申请可修复其信用信息。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规定公示期内不得修复。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代理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法人和重点人群信用记录,作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本市设立的外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至2021929日起施行。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链接:
http://scjg.chengdu.gov.cn/cdscjgj/c133654/2021-10/12/content_883e8defca8841eab6610101066a0a12.shtml


分享(1)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