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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审查制”是一种错误的专利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9 江苏省查看:940 评论:1

为了证明“审查制”在法学原理上的错误,我们有必要先对民事诉讼的操作方式进行回忆。                                                                 
                                                               “专利权担保金”的法学原理?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会根据请求的标的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出诉讼费的具体数字,并且向原告预收。诉讼费由原告垫付,但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一种极其巧妙,并且又绝对公平、合理的制度设计。这是因为,正是原告必须垫付诉讼费,才能压抑原告的荒谬要价。因为原告标的金额越高,需要垫付的诉讼费也就越多,一旦案件败诉,原告就要承担荒谬的、不合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标的金额,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正是这一种极其巧妙的制度设计,反过来,才能迫使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合法、合理、才能确实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避免了许多蓄意讹诈被告的民事诉讼。

申请专利也是如此,根据《法学原理》,对“诉”的定义,再对申请专利这一种民事行为,对它的法律属性加以剖析,便可得知,申请专利就是申请人的一种“诉讼请求”,理由如下;①申请专利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亦即申请人要求政府的职能部门——专利局,剥夺其所在国的全体公民,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②专利申请还有明确的“被告”,暨所在国的全体公民;专利申请还有明确的“原告”,暨专利申请人。

既然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那么,专利局就应当要求申请人,必须先垫付诉讼费,这样也就顺理成章了,这就是“专利权担保金”设计构思渊源和其理论依据之一。

但是,和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专利申请人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单位和个人,包括营业场所和居住的具体地址,那样,专利局就无法把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副本,送达给被告,然而即便如此,申请人仍然坚持要求获得专利证书,无奈,专利局只能让申请人缴纳“专利权担保金”,之后,才能先予执行,把专利证书颁发给申请人,这就是“专利权担保金” 设计构思渊源和其理论依据之二。

显而易见,专利证书的颁发,如果发生错误,为了铲除这一件“坏专利”,社会公众不可避免地就要损失下例费用;无效宣告请求费、对比文献检索费、专利说明书阅读费、专利律师费和差旅费、请求人自己的劳务费和差旅费。所以,“专利权担保金”的收费金额,就应当足以保证,能够赔偿请求人投入的上述全部费用,理由非常简单,因为“坏专利”的制造者,把现有的技术视为己有。

❻这就是说,“专利权担保金”的构思渊源,就是取自《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费的设计原理、包括《担保法》关于当事人如果提供担保的,法律可以先予执行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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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虽然不太懂法律,但是“坏专利”的产生并不是完全是专利权人的责任吧,毕竟专利文献那么多,无论是审查员还是专利权人都无法保证一个专利真有授权的条件,而没有侵害在先其他人的权利,如果专利权人如果要提供一笔钱的话,那不是申请专利的成本又高了吗

    2021/09/30 09:2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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