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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8 广东省查看:1519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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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学习者
2021/08/08 13:52 [来自河北省]
2021-08-08 16:21:53 [来自广东省]
绯雨非烟
2021/08/08 18:25 [来自河北省]
warlockj
2021/08/08 18:55 [来自北京市]
2021-08-08 21:25:13 [来自广东省]
卡哇伊莱昂纳德
2021/08/10 01:15 [来自北京市]
t_7028_Rvj32p 发表于 2021-8-8 21:25😁谢谢您,我还是有点困惑,c选项抵触申请形式要件是满足的,但是不是还得满足一个实质要件,即同样的发明 ...
2021/08/12 18:38 [来自北京市]
2021-08-13 00:36:27 [来自北京市]
2021-08-13 14:13:30 [来自广东省]
卡哇伊莱昂纳德 发表于 2021-8-10 01:15你概念弄混了。新颖性是法22条2款,重复授权是法9条,两者对照着看看有啥区别。而且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权利 ...
2021/08/12 19: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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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7028_Rvj32p
[3]思博镇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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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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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_64R1pB_1820
2024-03-21 10:10:07
专利入门
专利学习者
2021/08/08 13:5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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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8 18:25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warlockj
楼主去看下抵触申请的定义,在先申请,在后公开,影响新颖性=抵触申请。
如果楼主觉得是12月16这个日子有问题,抵触申请只看本申请的申请日,不看公开日。
2021/08/08 18: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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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法22条2款,重复授权是法9条,两者对照着看看有啥区别。
而且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一样,你看题里的范围一样吗?
2021/08/10 01:1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warlockj
呃…
首先认错,之前抵触申请的定义理解错了,确实是楼主说的,在先申请,在后公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影响新颖性的文件=抵触申请
审查指南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所以判断是否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基于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得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但是判断技术手段相同的具体说明我没有找到……
不过找到了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A9.1)的内容
审查指南
6.1判断原则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例如,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一种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其中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该产品,另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不同的发明创造。应新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操作规程
4.1 判断原则
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原则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1。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了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则应当以各个技术方案为基准分别判断其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但如果并列选择概括的权利要求(如马库什权利要求)难以明确划分成多个具体并列技术方案时,则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权利要求涉及连续数值范围的,将该连续数值范围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虑。
【案例5】
申请1的权利要求:一种托板,其厚度为25~30mm。
申请2的权利要求:一种托板,其厚度为30mm。
【案例分析】
申请1 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托板,涉及一个连续的数值范围,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因此与申请2 的权利要求保护了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那么根据以上内容,如果仅考虑数值范围的问题,C和题干似乎不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但是,M是催化剂,无论M是化合物还是组合物,都应当参考化学领域的一些要求
审查操作规程
1.5.3 纯度限定的化合物
通常,纯度限定并不能对化合物的结构产生任何影响,即赋予化合物任何新的特征,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已知的化合物,因此用纯度限定的已知化合物通常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获得该纯度的化合物。
这段内容虽然是判断新颖性的,但是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纯度限定不能使得不同纯度的同一化合物有所区别,因此,纯度限定不影响两个具有相同化合物,不同纯度的申请是同样的发明。虽然M不一定是化合物,也有可能是组合物,但是M和M1的活性成分相同,可以类比纯度限定的化合物。
所以C也是抵触申请。
2021/08/12 18:38 [来自北京市]
收起回复 0 举报warlockj
人家的概念没错,而且正是因为人家觉得题里范围不一样,才不理解为啥C是抵触申请
某种情况下A9.1可以看成是新颖性的特殊情况
对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在在先申请的公开日之后,则在先申请为现有技术,适用A22.2
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在在先申请的公开日和申请日之间,则在先申请为抵触申请,适用A22.2
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相同,两者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则适用A9.1
在此基础上,对于新颖性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判断,比如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即新颖性对权要的范围要求大于A9.1
2021/08/12 19: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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