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例不会限缩保护范围,那么某结构,仅通过不同实施例体现了不同技术效果,结构的实际保护范围是交集/合集?
发布时间:2021.07.15 吉林省查看:1627 评论:19
rt。
假设一独权,结构被描述为中空的桌子。
实施例一中体现了其重量更轻;
而实施例二体现了其可以当鼓敲击叫来服务员。
那么,问题是:
a,一种中空减重但设计成蜂巢形而无法敲出声音的桌子;
b,一种可以敲击但为了敲击更响反而把桌体做的很厚从而更重的桌子;
a与b均在独权保护范围内,还是均不在独权的保护范围内?还是保护范围不清楚?
ps:2楼加入了对问题的进一步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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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浪湖海波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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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浪湖海波
嗯哈哈,我是想通过只写在实施例中规避掉单一性问题。
我前一个问题是想确定结构描述文字完全相同,但效果不同的特征是否有单一性;
但提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也感觉把效果分开不具有单一性,于是想到不直接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什么效果,而是仅写在实施例中;考虑到把效果写在一起是具有单一性的(只是会限缩保护范围至效果的交集),所以这样写审查员8成会看做在以多个实施例分别对权要的效果进行解释,这样就解决单一性问题了。
而在侵权判定时,鉴于实施例不限缩保护范围,上述写法可以在侵权产品不具有某效果时,解释为该实施例的效果不限定权要的保护范围(即实施例中的效果可以不解释成权利要求的效果,这样就不影响保护范围了);当然此后就不具单一性了,但既不会要求我补缴多分申请费用,又不是无效条款,不会影响稳定性。不知是否可行,于是得出了这个问题。
感觉这种做法如果被看出会被指出保护范围不清?但一般来说审查员应该会看成在以多个实施例是分别从多方面对权要效果进行说明,而不会想到会在侵权判定时的上述做法吧。
之所以这个问题重要,是因为细究起来,发明人的一个结构往往具有多个技术效果,如果写成一个独权+多个加入效果特征的从权不具有单一性的话则无法写入一个申请,若写成一个权利要求并同时解释了多个效果那么保护范围又会限缩成这些效果的交集,于是要追求保护范围和各个保护范围下的稳定性最大化,就需要尽可能拆分成多分申请,那么成本要雪崩。。。
于是考虑:要么要么只将技术效果写在实施例中(以使效果不在侵权判定时限缩保护范围),要么不提解决的问题并少提技术效果(这种做法担心对创造性进而对稳定性的不利影响),于是分别引出了这个问题及前一个问题:
一是,只分别写在多个实施例中的多个效果,保护范围是否是这些效果的合集;
二是,如果不改变对比技术,是否可以补充新的技术效果,就是说无效时认为你的方案与技术效果相对于背景技术不具有创造性,是否可以补充新的技术效果(可以论证)。。。
问题越积越多。
2021/07/19 19:13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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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10:1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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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11:4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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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14:5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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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撰写文字a和b都包含了中空特征;
但独权并没有限定技术效果;
如果独权技术方案的说明文字中提到了两种效果,那么保护范围会被限定到两种效果的交集;
所以仅是在实施例中分开体现了两效果,发明内容处不提问题或效果。;
那么维权时是否可以即保护到a又保护到b?
如果可以的话,那么独权就等于可以解释成两种不同方案,感觉貌似保护范围不清?
2021/07/17 16:05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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