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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的困惑

发布时间:2021.07.04 浙江省查看:2439 评论:22

如果发明和实用同时申请,发明被驳回,实用授权了,那么如果别人实施了专利技术,到底算不算侵权呢?
换句话说,因为发明和实用的授权标准不同,如果专利技术本来可以用多份对比文件来无效掉,但是限于实用新型通常不能引用三篇、四篇对比文件(该专利技术不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使得实用新型维持有效,那么这不是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吗?
试想一下,如果你要实施专利技术,权利人告你侵权,你又没办法无效掉别人,但是专利技术本身又不该授权,难道就只能乖乖交许可费吗?鼓励创新也不应该建立在牺牲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吧。

标签: 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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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实用新型容易被无效掉

    2021/07/04 20:48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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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4 23:03:3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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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来实用新型的评价标准就比发明的低,所以审查指南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引用三项都是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合议组也接受。所以,在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时,不要死板地认为最多只能引用两项现有技术。
    如果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不能被无效掉,说明该实用新型专利还是有新创性的,这对于公众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也没有牺牲掉公众利益。

    2021/07/05 09: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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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5 12:46:1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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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发明驳回了,对应的对比文件也公开了,拿这些对比文件直接无效实用新型是不是就可以了

    2021/07/05 10: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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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5 12:54:0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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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发明被驳回,又不代表本身没有创造性,只是审查员觉得没有创造性而已。审查员水平参差不齐,很正常。权利人去起诉别人侵权,本来就要向法院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针对外观、实用新型),来证明自己专利有创造性。所以,也不是说无效就无效的。

    2021/07/05 11:0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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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新创性低一点的专利而已,制度设计中本就将这种“小发明”作为实用新型,对其范围与保护期限等进行了限制,如果的确无法无效掉,那也正说明了他的稳定性。不然,一些小发明,的确改进就是部件的组合,形状的改变,都统统无效掉,那实用新型的存在意义何在?

    2021/07/05 13:5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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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6 09:34: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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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7 13:26:1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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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13 10:05: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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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为什么说实用就不该授权呢?实用和发明的授权标准又不一样,判赔额也不一样

    2021/07/05 17: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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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7 12:46:4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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