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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世界500企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36项技术组合的想法

发布时间:2021.06.23 湖北省查看:1466 评论:3

尊敬的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申请人自2021年6月20日收悉,由无效专利提请人提交的相关上述资料。(网络下载实在体验差,下载1个多小时)。同意参加2021年7月12日9时远程口审。 在尊重审查员自主裁量的基础上,就上述材料的技术组合,仅谈论个人的观点:即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与侵权产品的关联需要有内在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一个标榜世界500强的企业,2013年10月29日在美国洛杉矶首发,**使用DLP投影技术,以及起诉书已经指明的相关4G通信技术,结合上述材料的技术组合,应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上述资料划定符合侵权特征的技术组合。对于实用新型,一般不采用3篇以上的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主要是考虑到3篇对比文件相互结合较为复杂,其结合所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一般足以使其具有创造性。 如果纵容动辄36项专利技术对比的组合合法化,不易于纵容泼妇街骂。 需要上传上述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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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36项对比文件结合来无效实用新型,有点夸张了

    2021/06/24 18: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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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数量不是法定理由,技术文件互相引用,有类似也有相同,还是看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2021/06/24 22:24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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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colinmentor 发表于 2021-6-24 22:24
    数量不是法定理由,技术文件互相引用,有类似也有相同,还是看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

    更正下,实际是16组证据重复提交两次,另有无效意见书等。实际抗辩就是1,3对比文件的组合。关键在于组合的结合能力,而非实际技术的分立一二三,即为什么一加一等于二?本案对修改文本未采用,认为增加了技术特征(说明书内容)。等结果。感谢关注。

    2021/07/18 18:00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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