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会被判定为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吗?
发布时间:2021.06.15 北京市查看:1617 评论:8
改进点之一在于,A和B同时动作
那么问题来了,
问题1:会不会因为权利要求中的"控制器控制结构A和结构B同时动作",使得这个方案被认定为存在对方法的改进,从而被认定为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问题2:如果会的话,可不可以权利要求中只写:一种装置,包括结构A,结构B,和控制器,其中,控制器用于控制结构A和结构B。然后在说明书中说明控制器控制A和B同时动作,可以达到对应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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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青天朗
[6]思博省省长
主题:24 回帖:213 积分:1209
Danry
那么,想保护这个同时动作怎么办,把这个动作实体化,改进点在于控制器呀。
如有不妥,欢迎大神指正。
2021/06/15 17:3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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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先申请实用新型吧,实在不行,被审查员驳回了,还可以申请发明,主张国内优先权,也是一样的效果。
2021/06/16 09:1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361825661
2021/06/16 09:29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包尔东
这是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至于属于功能性限定,还是功能性描述,看你的权要是否有描述控制器与A、B的连接方式。
如果没有,就是功能性限定,应当按照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实施例来进行判断。如果没有实施例,且不属于常规手段,就会存在楼上提到的26.3或26.4不清楚的问题。
无论哪种情况,申请实用新型是没什么问题的。
2021/06/16 09:59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shengsheng
2021/06/16 10: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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