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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会被判定为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吗?

发布时间:2021.06.15 北京市查看:1617 评论:8

实用新型保护一种装置,包括结构A,结构B和控制器,其中,控制器控制结构A和结构B同时动作。
改进点之一在于,A和B同时动作

那么问题来了,
问题1:会不会因为权利要求中的"控制器控制结构A和结构B同时动作",使得这个方案被认定为存在对方法的改进,从而被认定为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问题2:如果会的话,可不可以权利要求中只写:一种装置,包括结构A,结构B,和控制器,其中,控制器用于控制结构A和结构B。然后在说明书中说明控制器控制A和B同时动作,可以达到对应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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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您已经说了,改进点在于“A和B同时动作”,这是显然不是结构或构造。第二个问题,“控制器用于控制结构A和结构B”可以看作线路连接机构,但这个题主认为是现有的吧。所以,保护客体应回归发明构思本质。
    那么,想保护这个同时动作怎么办,把这个动作实体化,改进点在于控制器呀。
    如有不妥,欢迎大神指正。

    2021/06/15 17:3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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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16 10:02: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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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16 10:46:4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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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16 10:47:04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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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还是存在争议的?如果换成“工作时,控制结构A与结构B共同运动"会不会可以规避?(误)

    其实先申请实用新型吧,实在不行,被审查员驳回了,还可以申请发明,主张国内优先权,也是一样的效果。

    2021/06/16 09: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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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审查员可能会指出“没给出控制器结构,不清楚其如何控制A和B同时动作,也没有给出A、B和控制器的具体连接方式,技术方案 不清楚”

    2021/06/16 09:29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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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不就是个功能性特征吗,无非就是,控制器的作用是控制A和B同时工作,跟方法有什么关系?
    这是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至于属于功能性限定,还是功能性描述,看你的权要是否有描述控制器与A、B的连接方式。
    如果没有,就是功能性限定,应当按照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实施例来进行判断。如果没有实施例,且不属于常规手段,就会存在楼上提到的26.3或26.4不清楚的问题。
    无论哪种情况,申请实用新型是没什么问题的。

    2021/06/16 09:59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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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改进点是在A和B的结构中再加入了控制器,而控制器的功能是控制A和B同时动作

    2021/06/16 10: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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