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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部分优先权

发布时间:2021.06.10 福建省查看:1353 评论:1

US600,申请日为:2009.12.30,公开日:2011.6.30;
权利要求1包括特征:A1+A2;
权利要求2:进一步包括:B1+B2;
US900,为US600在美国的连续案:申请日:2011.6.30;
权利要求1包括特征:A1+A2+B1+B2+C1+C2;说明书记载:A1+A2;B1+B2;C1+C2;
CN25.2,要求US900的优先权;权利要求如下:
1.A1+A2;
2.进一步包括B1+B2;
3.进一步包括C1+C2。
目前权利要求1和2被无效,那么请问,权利要求3,目前的特征是:A1+A2+C1+C2;
权利要求3是否可以要求到US900的优先权??

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是不是要求不了优先权?


标签: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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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A1、A2在U900里不是有吗,审查指南:
    4.1.2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2023/12/08 15:17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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