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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针对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对中国专利实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6.04 北京市查看:926 评论:0

        我国去年公布的专利法第4次修正案已自20216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于2021525日紧急在国知局网上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423号)(后称本办法),随后,又在527日在国知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近一步针对本办法的相关内容做出了官方的解释,至此,在6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当中存在有不确定因素的几个重要时限规定,在本办法公布后,较为明朗,也有利于相关公众后续办理相关业务时有所依据。
          据此,笔者针对以下的几个专题进行说明,以利了解本办法对于后续实务的相关影响。
          外观设计方面:
          依据本办法的第1条、第3条、第10条,具体规范了本次修法当中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具体事项,包括了在202161日以后,暂时可以通过纸件或脱机电子申请形式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可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以及更具体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保护期间自61日起为15年等规定事项。
          通过上述的具体规定,在61日以后,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局部外观设计来对产品外观进行保护,此举相当于是让我国的外观设计申请与主要专利申请国的制度接轨,并配合了本国优先权制度,解决了现有的外观设计无法在分案基础上合案申请、GUI设计受限于依附产品、发明、实用新型无法变换申请类型等问题,更进一步的,也连带解决了未来实行海牙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时存在主张本国外观设计申请时所存在的本国优先权问题。          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实务上可以进行以下几种操作:
1、在后申请的设计申请案,将在先申请的产品整体外观改成局部外观进行保护,能够扩大了保护范围;
2、在后申请的设计申请案,针对产品局部的些微变动,通过主张本国优先权的方式加入保护范围,并通过局部外观凸出保护特点;
3、申请人在国内存在有申请日在202111日至531日的外观设计,如果欲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可以在61日后,通过另一后案申请,并主张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来使后案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至15年;
461日以后,我国的在后申请开始能够主张外国在先申请的局部申请的优先权,直接保护产品的局部,而不需重新绘制整体外观的视图。
          在上述的几项操作当中,因为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审查指南尚未公布,在几个部分尚仍存在有疑虑,比方说,上述第3点是否可能被认为是“非正常申请”?外观设计的名称记载与局部外观的名称记载是否需要表现出差异?GUI的外观设计申请当中,是否应搭配局部外观设计,就依附的产品主张非申请的目标?在简要设计说明当中,是否需要明确记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边界?当产品保护范围同时存在整体外观与局部外观时,需要如何记载?…等等一系列在实务上可能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尚需等待后续法规及指南修订后的具体指导。
          专利权期限补偿方面:
          依据本办法第5、第6条分别界定了针对专利法第40条第二、三款的期限补偿能够请求补偿期限的对象,此处进一步可区分成两种:
A、专利权期限补偿申请人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此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是需要由专利权人主动地向国知局提出申请,其补偿期将会由国知局代为计算,当然,如果专利公告授权日是在5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将无法请求此类的期限补偿,亦无相应的救济或推迟授权公告的渠道。
B、药品上市许可的药品专利期间补偿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知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此处则不以申请专利的专利公告授权的期限为准,而是需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也就是说,专利法修正案施行日前已核准的专利案,只要新药上市许可是61日以后者,均可提出的补偿请求申请。
          此外,按照目前官方所给出的申请表格当中,亦可看出在递交相关期限补偿时,需要准备带有备案号的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档;如上市许可人与专利权人不同人的,需要准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同意专利权人请求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证明文件;以及,带有备案号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生产工艺数据。
          实施开放许可方面:
          依据本办法第7条界定了针对专利法第50条让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实施开放许可,能够在61日以后以纸件形式提交。
          而依据国知局公布的纸件表格中,亦进一步地针对专利权人承诺符合开放许可声明条件、自行实施专利的情况、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状况、许可期限以及许可使用费标准有进一步具体的限制,相信未来应会纳入专利电子申请系统中直接能够提出申请,最主要的,还是在许可使用费标准当中,具体限定了四种形式的许可费,并在此供针对开放许可有兴趣的人员了解:
1、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设定入门费的初始金额,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百分比提取;
2、采用一次总付的方式,在合同生效后及限定日期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有使用费;
3、采用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在合同生效后内支付第一批次的费用,后在指定日期截止前,分批次支付;
4、其他明确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标准。
          通过上述的各种针对许可费的指定形式,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效率或最合适的方式,来获取开放许可的授权,并且搭配未来开放许可的实施成立后,专利权人能够有年费减免的优惠,让专利权人更有意愿使专利资源活化,而带动市场活络发展。
          其他方面:
          除了前述的较受人关注的内容外,本办法中的第4(延长补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期限)、第8(被控侵权人能够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第9(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等条次,也在61日以后开始施行,其中,本办法第9条搭配了第75号局令中增加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加大处理力度,可以表明国知局针对打击非常正申请的决心,并已入法作为驳回的依据,盼望此举能够让中国大陆的专利申请质量朝向优质发展。
          综上,在新专利法实施时,本办法及针对本办法的解释推出的时间相当仓促,后续的相关流程与细节,尚需等待实施细则及指南推出,但按照目前针对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及说明,已经能够大体窥见后续的运作方向,让申请人能够先行安排初步的布局及规划,但仍建议需谨慎进行,以免有过多与官方指导方式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原文发表自:https://mp.weixin.qq.com/s?__biz ... 42483&lang=zh_CN#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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