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鸿蒙”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复审!
发布时间:2021.05.13 北京市查看:1199 评论:2
近日,据企查查APP显示,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原因是华为“鸿蒙”与引证商标“CRM鸿蒙及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认为:一、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与诉争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二因至少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即将被撤销,不应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法院暂缓审理。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三、“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鸿蒙”系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即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共存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华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原告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原告相关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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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苦手
2021/05/13 11:3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松岩
2021/05/13 11:4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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