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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中的上位概括是否是毫无意义的

发布时间:2021.04.13 安徽省查看:1734 评论:11

一直以来,各种讲撰写的书,均提出应当合理的上位概括或者并列选择概括。 然后又提出,不合理的上位概括或者并列选择概括,会导致这条权利要求被无效,而无效的过程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受保护。 上位概括是指实施例以及所有与实施例等同的技术特征。 但是,在侵权诉讼里面,所有等同的技术特征都在保护范围内,也就是说,即使权利要求不做上位概括,也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于是我就产生了一个疑问:上位概括岂不是变成了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不进行上位概括,所有的等同技术特征都受到保护。 反之,进行上位概括,万一概括的不合理,就会导致无效程序中放弃的等同技术特征不受保护。 那为什么还要上位概括呢?权利要求直接写下位概念,等着其他人侵权,然后在法院上进行辩论侵权技术特征到底是不是等同技术特征不就完了?这样保护范围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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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确实很有道理,坐等大神答复

    2021/04/13 11: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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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等同不等同还是得看权利人、律师、代理师的陈词,若是对方请的人也是能言善辩,那法官要接受谁的意见呢?所以合理上位后,还得看有没有足够多的实施例支持。总而言之,就是一个尺度的问题。同时,权利纠纷辩驳时的难度,也决定了代理费用,也就是维权成本。

    2021/04/13 12:35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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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有道理,挺一个

    2021/04/13 13:4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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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个人认为如果只有下位概念,等同的技术特征就很难界定,如果适当上位并列举多个实施例,虽然不能包括所有的实施例,但是可以根据多个实施例概括出等同的技术特征。

    2021/04/13 15:2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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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终于等到更新

    2021/04/13 16:28 [来自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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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记得之前在哪个公众号上看到过,如果实施例中没有给出具体的等效方式,维权时不会给你扩展。不过我觉得也要看可以等效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和等效难度,等效特征之间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效果是否完全等同,如果等效特征还有其他技术效果,就不应当扩展到保护范围中。
    一个是申请人的权利,一个是公众的权利,这两者之间如何平衡,还是交给法官吧。代理人写案子还是本着申请人权利最大化,能概括就概括,真的遇到无效了,也可以合并权利要求,缩小保护范围来维持专利有效

    2021/04/13 19:4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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