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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己作为当事人的一场诉讼体验

发布时间:2021.04.06 北京市查看:5892 评论:29


作者:杨敏锋

一、一件微不足道的案子


今年3月31日,一个慵懒的春日上午,本人诉智慧芽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我某篇文章的案子,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在我预料之中,智慧芽公司需要删除侵权文章,赔偿本人经济损失600元,合理开支119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0元。不过,本人要求智慧芽公司赔礼道歉和将自己的时间成本纳入赔偿数额的“奢望”并未获得法院支持。[1]


本案的案情极为简单,涉及的是一篇2014年7月31日发表在思博论坛,字数不到1800字的小文章——《中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缩影》。该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对历年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简单描述和分析,从内容上看也的确乏善可陈。直白的说,我在统计自己撰写的论文时,绝不会把这篇文章收录进去。


智慧芽公司未经我本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智慧芽资讯”上转载了该篇文章。智慧芽公司在转载时,保留了作者的署名,也列明文章来源于“思博论坛”。不过,智慧芽的小编顺手把文章标题给改了,去掉了原标题中的“缩影”,增加了“数据分析”,于是标题变成了《数据分析:中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另外,文章中增加了一张由法槌和美金所构成的图片。此外,原文中有五张通过EXCEL生成的图表,转载的文章可能是因为技术原因并未显示。


本人作为一名律师兼资深码字员,在工作之余也经常会写一些文章在网上发表。如果有微信公众号请求转载我的文章,我一般都会欣然同意,也不会要求对方支付稿酬。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文章比较小众,和那些动辄10万+的爆款文章属于完全不同的世界。我从来就没有指望过通过码字写文章获得的稿酬来养家糊口,而是希望自己的学术观点能够获得更多的传播。


如果转载文章未经我许可,只要保留署名,不擅自删改文章内容,那我也会一笑而过。那么,为何我会对智慧芽公司如此大动干戈,不惜诉诸公堂?这是因为本案是我和该公司在先诉讼案件的一个副产物。


二、一串逐渐升级的诉讼

我和智慧芽公司的恩怨始于2017年10月。我经朋友提醒,发现该公司未经我许可,在其开发的专利代理师真题系统中使用了我撰写的数百道真题解析。我的真题解析有点“与众不同”,分为真题本身、解题思路、相关法条和参考答案四部分。在“解题思路”部分中,我对真题的知识点作了深入浅出的解释,帮助考生理解法律背后的法理和出题者的思路,带有强烈的个人风格。因此,相关真题解释是否处于我的手笔,一眼就能看出来。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人,我无法接受自己的权利被同行侵权,于是开始收集证据,并 2018年2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智慧芽公司的真题系统有微信公众号(“智慧芽”和“智慧芽服务号”,为简便下文不作区分)和智慧芽官网两个入口,而官网的所有人为其关联公司百纳谱公司。为此,我将这两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存在一定的风险,我最终撤回了对百纳谱公司的起诉,只保留了智慧芽公司一个被告。


2019年7月末,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智慧芽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赔礼道歉,赔偿本人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案件受理费1.01万元,我负担2100元,智慧芽公司负担8000元。[2]虽然说我主张的时间成本未能纳入赔偿金额,但判决整体上“事实认定严谨细致,分析论述深入透彻”,我总体比较满意。


智慧芽公司注册资本过亿,十几万的赔偿金额自然不在话下,但公开赔礼道歉这事难以抹开面子。为此,智慧芽公司解除了原一审律师的委托,聘请国内顶尖红圈所的合伙人,具有多年司法经验的某资深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文发文之日,我已收到二审结案的短信通知,判决书在本周内应该能收到。


我虽然在朝阳法院获胜,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很多个周末和下班后的时间都花在这个案件上,身心疲惫。如果智慧芽公司不提起上诉,那判决执行完毕之后就此了事,我也不想对原第二被告百纳谱公司再单独提起诉讼。不过,既然对方要抗争到底,那来而不往非礼也。2019年12月底,我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百纳谱公司侵权。截止到本文发文之日,该案一审判决同样尚未作出。


在起诉百纳谱公司期间,法院推出了诉前调解程序,调解不成再转入诉讼程序。在调解程序中,我和智慧芽公司的高管有了首次沟通,结果并不愉快,我感觉对方有点缺乏诚意。当然,这可能与我自己是当事人而不是代理律师也有一定的关系。在诉前调解中,智慧芽的代理律师并未直接和我沟通,不然双方都是专业人士,沟通起来可能会比较顺畅。

因为诉前调解并不愉快,我决定继续加码。于是,我把智慧芽公司擅自转载我文章之事,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该案比较简单,耗费时间较少,但也涉及一些有意思的法律问题,值得一诉。另外,和红圈律所的优秀律师过招,也是一次不错的历练。


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未经许可转载文章这种事情,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再简单不过。我的文章不到2000字,按照千字80~300的赔偿标准,也就160~600元左右。不过,本案也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如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权利人的时间成本。我也很清楚,这两项主张能获得支持的概率不大,不过我自己作为当事人,可以“放飞自我”,追求一点法律价值。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本案中,我主张“中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是一个宏大的主题,我那篇不到1800字的短文完全“hold”不住,标题中的“缩影”二字不可或缺。另外,文章中擅自增加图片,如果著作权人起诉,我也会面临诉讼风险。为此,智慧芽公司实质性的改变了文章内容,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如果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智慧芽公司也很清楚赔礼道歉才是我提起本案的主要目的,故花费了大量精力来抗辩。智慧芽公司认为,标题的细微调整和转载在正文之前增加图片,都是编辑基于自己的理解,基于文字通顺以及微信公众号整体风格美化的要求,不涉及文章内容的任何修改和调整,并未侵害本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增加的法槌图片也是司法类文章的常用配图,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当时微信平台对图文类文章必须有封面配图的要求。


法院在这方面支持了智慧芽公司的观点,认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是对作品的修改、增删导致有损作者的声誉、人格利益等。本案的标题修改和增加图片不会导致读者对文章内容产生歪曲的理解,故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权利人的时间成本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除了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外,自己也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准备。如果权利人的时间成本不能纳入合理费用的范畴,则对权利人很不公平。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增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修改时,都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法律规则下,探索切实有效地提高赔偿金额的合理方式符合司法政策,而将权利人的时间成本计算在内的探索则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


当然,将时间成本折算成费用赔偿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习惯也可以作为法律渊源。谚语有云:“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在社会生活中,按照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报酬司空见惯。另外,***主义和***理论作为中国的指导思想,可以作为法律渊源。政治经济学明确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所决定。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文选中也明确指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本案中,我花费了15个小时,如果参考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每小时100~3000元),则时间成本在1500~4.5万元之间;如参考2018年北京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94258元,折合每小时47.63元),则为714.45元;按照2019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2.64元),那也有189.6元。本案中,我主张的时间成本为2436元,在前述计算范围内。


对于我时间成本的主张,智慧芽公司并没有重点回应。一方面可能是他们认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大概就是2436元也实在不值一提。


针对我的时间成本的诉求,法院在处理时充分展现了司法智慧。法院并未直接回应时间是否可以折算为金钱的问题,而是指出,“权利人需要举证证明合理开支确实发生且与本案相关,具体到本案,原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项主张的实际开支情况及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我提交了本案花费时间的一个简表,列明了工作内容,该工作的必要性和所耗费的时间。工作内容可以从我提交的各项证据类证明,耗费的时间则只能通过生活经验来推断是否合理。除此之外,我也没有办法提供更一步的证据。不过,本案的赔偿金额是按照上限千字300计算,法院可能也考虑了我的时间成本。


四、一次严谨的事实查明

本案中的一个亮点是法院为查明案件的一个关键事实,主动进行了证据调取。涉案文章发表在思博论坛时,发布者是思博公司员工“kim-possible”,文章上有我的署名,但文章下方显示“本文版权归思博所有”。如果这篇文章的版权归思博公司,那我的诉讼就完全丧失了权利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智慧芽公司并未对文章的权属进行过质疑。不过法院认为权属问题至关重要,不能存在疑问。于是,法院主动向思博公司发函调查涉案文章的权属情况和发布账号的个人信息。


思博公司回函确认文章为作者主动投稿,通过作者邮箱发送到思博论坛投稿邮箱,确认投稿人是杨敏锋本人。文章发布者是思博公司工作人员,思博论坛的用户注册协议规定,用户在思博上发表的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所有。综上,思博公司确认涉案文章的著作权由作者杨敏锋享有。


法院在调取证据完成后,将证据发送给双方,并于3月30日上午再次开庭,就该证据组织质证。在本次开庭中,原被告双方都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任何异议。


本次开庭的另一项主要内容是将原来的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也随之由原来的3个月变为6个月。一般情况下,普通程序需要组成三人合议庭。不过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繁简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为此,本案虽然程序有变化,但审判人员并未发生变化。


作者声明:本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保留署名,谢谢。

[1]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7020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1289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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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支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04/06 10:3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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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智慧芽,作为知产公司,首先应尊重别人的成果。

    2021/04/06 10: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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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维权不易,期待杨老师获得好结果!

    2021/04/06 11:0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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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权利人自己的时间成本不受法院支持。
    这件事不应该是请律师去打官司吗?律师费应该算做权利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合理开支,应当受到法院的支持的。
    也就是说,律师自己作为当事人去打官司,只是吃力不讨好?

    2021/04/06 11:1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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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聘请律师代理的话,就算是找熟人打个折扣,也得大几千上万吧。这么小的案子,赔偿额才几百块(不包括合理费用),律师费未必能全额支持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就尴尬了。
    再说我自己是律师,完全可以自己处理。时间成本能否纳入赔偿范围,也很有法律研究的价值。

    2021/04/06 11: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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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找证据正面自己本身应该要接某个案子,结果因为维权不得已拒绝。不知道这样能不能算作时间成本的证据呢

    2021/04/06 11:30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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