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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权实用新型与优先权之间产生冲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1.03.21 安徽省查看:1037 评论:5

假设:
1.中国申请人于2020年1月1日在中国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走了快速审查通道,在2020年4月1日获得了实用新型的授权。
2.日本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日在日本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日本申请人于2020年5月1日得知前述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日本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在中国申请了该实用新型,并且要求其在先申请的2019年12月1日的优先权。
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日本申请人的在后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在后申请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怎么做?

假设1:根据专利法第9条,驳回日本申请人的在后申请。
假设2:对在后申请进行授权,并且通知日本申请人请求宣告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无效。
假设3:对在后申请进行授权,直接宣告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无效。
假设4:装作不知道,直接对在后申请进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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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有真实案例吗?😂

    2022/02/13 09:1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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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

    2022/03/05 11:4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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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简记中国申请人的专利为A,日本申请人的“在后申请”为B。
    结论:必然会授予B专利权
    倒也不存在“装作不知道”的问题,因为只要确认其能够享有优先权,则A就没有资格作为对比文件来评价B的新创性,更不存在A9的问题。
    而对于已授予专利权的A,国知局不会主动作出无效决定,也没有义务“通知日本申请人请求宣告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更何况,无效宣告的审查比初审的审查要严格的多,作为初审/实审的审查员,他也没有资格作出这样的决定或通知,最多就是提醒。

    2022/03/09 09:42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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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09 12:05:11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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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公司专注于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属于全链式公司!
    有专利、商标、版权、信用评级、项目申报等业务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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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7 13:1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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