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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梨华 | 专利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2021.03.21 上海市查看:2337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王梨华 于 2021-3-21 23:58 编辑

专利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如何判断



摘要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能否作为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着不同认识。为此,本文通过总结司法案例得出观点: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而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分析该实质性影响的内涵及外延。


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二、案例1 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再审认为,本案中,确定权利要求2和6的保护范围时,均应当考虑其主题名称对其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本身实际上所起的限定作用。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记载了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记载了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记载的一步复合方式来看,普通钢带在权利要求6记载的复合装置中,经过权利要求2记载的步骤a,形成了复合异型带材,即钢带上有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纹路,塑料熔融后在两个加强肋之间生成了中间凸起。虽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形成通孔或纹路以及凸起的装置部件未作具体的结构描述,但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产品技术特征,可以推定权利要求6记载的复合装置必然具备生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件。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2和6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具有限定作用。






评析:
      1. 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而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
      2. 如果某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引用该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的结构或组分等,或所记载的生产装置、生产方法的效果或功能等产生影响,即实施某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必然会实施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则可以推定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3. 一般而言,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于被引用的独立权利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天然对应关系,即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生产方法或生产装置的独立权利要求所引用,可以推定利用该生产方法或生产装置制造的产品必然是具备产品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

三、案例2 胡某诉摩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主题名称“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有限定作用。
      二审认为:虽然“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具有锁定电动车的功能,可以称之为“锁装置”,但通过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尤其是特征部分“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的启动或/和多媒体播放”的记载,结合说明书中“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比对信号一致:控制器控制电动车启动或/和多媒体播放信号,电动车启闭控制器对电动车解锁”的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明确地得知主题名称是对发明涉及的电动车启动和解锁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而不仅仅是说明发明可能的用途。“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更进一步指电力驱动系统的启动。由于主题名称与技术方案之间这种抽象和概括的关系,反过来又构成了对发明技术方案的限定,即“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是电力驱动的车辆的启动和解锁系统。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主题名称“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对于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侵权比对时应当予以考虑。



      评析:
      1. 主题名称不是具体的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命名,主题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产生了何种影响。
      2. 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后,认为主题名称是具体的技术特征的抽象或概括,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实施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时必然会考虑主题名称,则主题名称对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性限定作用。
      特别要强调的是: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实施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时必然会考虑主题名称,也就是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要实施这个技术方案或者看到这个专利会必然或主要联想的是和主题名称高度相关,或者发明人本身就主观或客观上只描述或只要求保护特定主题名称,则应认为有限定保护范围作用。

四、案例3 孙某诉湖南景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0记载的主题名称中含有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有限定作用。
      二审认为:
      1.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记载了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是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产品的结构能够实现的功能的概括,其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限定实质上通过后两个具体技术特征实现,即“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因而“水位高度调节功能”不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对权利要求1 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2. 对于权利要求10而言,特征部分没有记载实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方式,因而主题名称中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不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但从说明书的内容看,实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方式是涉案专利对现有技术的实质贡献,被用于区别于现有技术。因此,虽然“水位高度调节功能”形式上记载在权利要求10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中,其仍属于具体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评析: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性限定作用。

五、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与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的差异
      有些主题名称采用的是“一种应用于xx的....”,对于“一种应用于xx的”可以认为是使用环境特征。要区别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与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的差异点,两者在判断上总原则都是看是否对技术方案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对结构或功能特征产生影响,如果产生了则有限定作用,如果没有产生影响则无限定作用。只是判断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采用的具体方法不同,根据说明书的阅读推断出该技术方案必须依赖使用环境的则具有限定作用,否则不具有限定作用,如果具有限定作用,则只要证明被控技术方案可以应用该使用环境(而不是要求唯一使用在该使用环境)即可确定落入保护范围,除非被告证明被控产品不可以使用到该使用环境。


六、总结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而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了实质影响:
      1. 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是否产生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分析该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存在着关联。
      (1)如果某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引用该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的结构或组分,或所记载的生产装置、生产方法的功能或效果产生影响,即实施某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必然会实施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则可以认定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实质性的限定作用。
      (2)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后,认为主题名称是具体的技术特征的抽象或概括,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实施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时必然会考虑主题名称,则主题名称对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性限定作用。
      2. 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内容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内容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性限定作用。


作者: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王梨华(微信交流号:13052582288) 王志臻 (微信交流号:Lawyer_Wang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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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王老师来啦,感谢分享

    2021/03/22 10: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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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感谢分享~

    2021/03/23 08:0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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