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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梨华 | 专利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2021.03.21 上海市查看:800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王梨华 于 2021-3-21 16:11 编辑

专利名称对保护范围限定作用如何判断
摘要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能否作为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着不同认识。为此,本文通过总结司法案例得出观点: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而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分析该实质性影响的内涵及外延。
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二、案例1 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
再审认为,本案中,确定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时,均应当考虑其主题名称对其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本身实际上所起的限定作用。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记载了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记载了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记载的一步复合方式来看,普通钢带在权利要求6记载的复合装置中,经过权利要求2记载的步骤a,形成了复合异型带材,即钢带上有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纹路,塑料熔融后在两个加强肋之间生成了中间凸起。虽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形成通孔或纹路以及凸起的装置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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