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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渎英烈精神!国知局依法驳回17件“清澈的爱”商标注册申请!

发布时间:2021.03.16 北京市查看:1333 评论:0

关于依法驳回“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

2021年2月19日,中央军委为戍边烈士陈祥榕追记一等功。“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陈祥榕烈士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充分彰显新时代英烈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


2月20日以来,“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快速果断地对第53747825号“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现予以公布。

驳回名单附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15日



从上图来看,这17件“清澈的爱”商标的申请记录,指定使用在第10、20、25、29、30、31、32、33、35等多个类别上,包括食品、饮料、酒、服装、广告等产品及服务。分别为5个商家、3名个人申请,其中最多的申请类别为32类啤酒饮料和35类广告销售。

再查询关于“只为中国”商标注册,截至目前尚未有相关的申请信息。

据悉,“清澈的爱”商标驳回理由是根据我国《英雄烈士保**》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由于我国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并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虽然《英烈保**》没有规定不能将烈士的口号申请商标,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央视是于今年2月19日公布关于去年6月中印边境有关的冲突细节,在牺牲的4名战士中有一位00后战士陈祥榕在他的日记中写下了“清澈的爱,只为中国”的战斗口号,当时很快引发社会关注。

想不到才过了一天,就有商家在2月20日申请注册“清澈的爱”相关商标了?!

如果是在这之前注册“清澈的爱”相关商标,也许很多人并不觉得它与烈士口号有什么关系。但若其申请时间刚好卡在烈士牺牲细节被公布后,那这就很难不让人多想了:那些商家和帮其进行注册的代理机构,他们是恶意抢注的吧,真令人心寒啊……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昨日还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其中第二项就是: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代理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现行工作机制,及时公示或集中转办涉嫌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以及不良影响转让的商标代理信息,并结合月均代理量等信息,建立商标代理机构重点关注名单,加强数据分析,如发现通过自行注册公司或联合其他主体抢注、囤积商标的,转各地区查办。各地区要加强对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约谈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职责严肃查处。要积极出台本地区恶意商标申请代理行为认定规范,开展认定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相关代理行为。

另外,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由于此次17件“清澈的爱”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均被驳回,而相关申请人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上述规定中所指“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那么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商标申请人将面临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代理机构将被处以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代理机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来上了驳回名单的这些商家和代理机构,过不了多久就能收到行政处罚了。

总而言之,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应该申请英雄烈士相关商标,因为这对于企业品牌的发展起不到任何帮助。当然,如果一些商家觉得自己虽然很普通但也很有自信能成功注册此类商标,那么就请先做好遭人唾弃的心理准备吧。

“宁将鲜血流尽,不失国土一寸”,如今的山河无恙,是每一代边防军人用他们的青春、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吾辈亦当如此守护,向边防军人致敬!

标签: 国知局 商标驳回 清澈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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