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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尊重人民申请专利的权利,这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

发布时间:2021.03.15 浙江省查看:841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1-3-15 13:58 编辑

原创 韩一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批评和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近些年申请人存在的骗取补贴的问题,应该从拿到补贴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查起,重点建议查有没有人利用他人的名义申请专利骗取补贴。

    (2)从3月开始,各地市场监督局或者工商局或者专利局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专利申请人,电话中指出其专利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给一天的时间要求专利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或者进行举证。我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不符合《专利法》的行为,理由如下:

《专利法》第三条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在专利授权过程中的审查工作应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地方局、市场监督局或工商局没有权利干预审查过程,也就没有权利通知申请人撤回专利。

《专利法》第七条规定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这种电话要求专利申请人撤回专利的行为,我认为构成了对申请人的压制。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做出调整。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法规定的驳回程序以及驳回条款中并没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一项”;即在《专利法》中没有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利让申请人主动撤回专利。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做出调整。
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果认为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不予授权的情况,应该请向申请人书面发送审查意见通知书。

(3)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详细说明此次认定非正常专利的标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中规定的行为太宽泛,申请人无法自行判断。

十四五规划中指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知识产权强国的基础是保护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合法审查专利。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在此次撤回工作中,有多少国外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要求撤回?如果有,请公布数据;如果没有,那么此次撤回仅针对本国申请人。如果连本国人民申请专利的权利都无法依法保证,何谈强国。

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尊重本国人民申请专利的权利,这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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