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博博友居然给出两种答案,究竟是否缺乏引用基础?
发布时间:2021.03.14 澳门特别行政区查看:2888 评论:32
前段时间在思博发帖,此贴引出另外一个问题,究竟是否缺乏引用基础?思博博友居然给出两种答案。
原贴:权利要求用了“和/或”,那引用此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也要用“和/或”吗?
以下权2究竟是否缺乏引用基础?
权1: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
接收a信息;
根据b信息和a信息完成G操作;
或,
接收c信息;
接收a信息;
根据c信息和a信息和d信息完成G操作;
或,
登录账号;
接收a信息;
根据账号和a信息完成G操作;
或,
发送e信息;
根据发送的e信息接收f信息;
接收a信息;
根据f信息和a信息完成G操作;
权2:根据权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所述b信息完成E操作;
或,
根据所述c信息完成E操作;
或,
根据所述f信息完成E操作;
究竟以上权2是否缺乏引用基础?
请发表一下你的看法,以及有什么更好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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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wuwuwu
[5]思博市市长
主题:3 回帖:38 积分: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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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猫王
2021/03/14 11:1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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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我觉得可以,该写法没有歧义,通俗易懂,不会因为写法花里胡哨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模糊不清。
2021/03/14 13:16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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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利要求的内容本身,应当仅限于“清楚、简要”这两个要求,即专利法26.4。
然后我看了原贴6楼,我觉得原贴6楼对于权利要求2分析得挺清楚的,甲步骤包括七种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是对具体实施例的上位概括。
除非a、b、c分别起到不同的作用,确实可以独立执行,那这种写法是可以的。
倘若a、b、c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关联,例如a+c无法独立运行,必须包括b,那么这种写法就违反了专利法26.4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对这七种技术方案一一阐述,否则审查员可以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通过阅读说明书就毫无异议的确定以上七种技术方案均能够实现。
所以,这种写法被驳回的几率很大,最少也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大幅度删改,说明书是不可以新增内容的。
然后再看权利要求3,其对于权利要求2的引用,是要看权利要求3是否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是否符合“清楚、简要”这两个要求,也就是说:
权利要求2是否是权利要求3的引用基础,看的是权利要求3是否对权利要求2所概况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
倘若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中没有概况的技术方案进行了限定,则权利要求2不是权利要求3的引用基础。
而不是简单地从字面上去理解“权利要求2中存在权利要求3中引用的词语”。
另外,权利要求3中的“和/或”的意义不明,不知道为什么有这样的词,违反了专利法26.4。
2021/03/14 18:5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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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3中“子步骤a具体为:”与“子步骤b具体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在我看来,权利要求3的写法等同于:
一班的班长和副班长分别是小王和小红 和/或 二班的班长和副班长分别是小明和小李。
上面这句话别说是作为权利要求了,就是作为一张告示也令人摸不着头脑,根本不知所云,从语文上来说是不合理的。
2.权2中的技术方案既不是功能性限定,也不是并列的技术方案,而是对权利要求1中a、b、d、e的限缩性陈述。
3.权利要求3不知所云,分析权利要求3是否有引用基础,根本无从分析,在我看来,分析权利要求3是否有引用基础等同于分析:
我的名字叫王小明和/或叶良辰。
2021/03/14 21:2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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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预设信息完成E操作。
2021/03/14 21: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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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08:3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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