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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知识产权法教程精读笔记|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发布时间:2021.03.11 山西省查看:1876 评论:3

最近在学习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教程,以下为本人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给大家,同时也督促我每天学习!想要一起学习的小伙伴请移步公众号"何律知友",和我一起来学习吧!
1.知识的产权性由来
知识产权这个词给人的印象就是,知识就是财产,对知识可以享有财产权。
因此,需要首先搞清楚一个问题,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因稀缺而有价值。
二是有排他性,即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
三是可转让,即可以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这个东西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那么知识是否天然具备这三个条件呢?
举个例子,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之一指南针,它的设计方案是将磁石磨成两头尖的薄片,然后安装在一个装置上,使它自由转动,指明方向。这么有价值的东西,一旦在市场上流通,必然会引发大规模的模仿行为。而在古代,这个指南针的发明人根本无法阻止别人仿造,因为古代并没有法律限制仿造行为。所以指南针的发明者只能通过制造指南针取得物权,并不能享有指南针制造方案的知识产权。
这是因为一切发明,创造和作品本质上都是一种信息。而信息一旦披露,就会自由流动。Information want to be free!信息一旦传播开来,信息的创造者是不可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来阻止信息的继续流动的,所以信息不具备排他性。因此,发明,创造和作品在古代没有办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知识产权从不是财产到财产,这个变化是如何发生的?
先看个例子:一封伽利略写给当时威尼斯共和国的元首的信。
阁下,我发明了一种只用很简单的方法和很少的费用,使用又非常方便的羊水灌溉器械,仅用一匹马的力量,就可使20个管口不断的向外喷水。我费了很大的力气,花了很大的代价才完成。因此,像这样的发明如果变成所有人的共同财产,是不能被容忍的。所以恳求您,除我和我的子孙或从我的后代手中取得这种权利的人以外。在40年内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允许任何人制造和使用我所发明的新机械。即使制造了,也不准使用。如果有人违反,希望阁下考虑处以适当的罚金,将罚金的一部分归我所有。如蒙阁下垂恩,为了社会的福利,我将更热心的将力量倾注于新的发明上,为阁下效劳。
伽利略写这封信的目的,本质上是要求将他的设计方案,从不是财产的状态,变成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财产。
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力量。使发明创造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排他性,这样在法律上财产的第二个要件就具备了。同时,只要法律不予禁止,当然可以把这样的东西转让给他人,第三个要件也就具备了。所以各位可以发现,从不是财产到财产,关键在于一定要有一部法律来规定。
2.知识产权法的意义
这部法律其实是创造了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垄断。因为它将本来大家都可以免费用的东西,变成了大家要经过许可,原则上需要付费才能用的东西,
那为什么知识产权法要刻意的去创造垄断?
这是为了鼓励和刺激人们投身于创作和创造事业之中,由于这种创作和创造的成果获得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那么他人要利用,原则上应当经过许可并且付费。这就使得创作者和创造者从自己的创新成果中获得报酬,从而产生了继续创作和创造的动力。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对创新起到了一个非常强烈的刺激和保障的作用。***总书记对此指出,要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资产权运行机制。这就十分准确的说明了知识产权和创新之间的密切联系。
3.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作品、发明创造等特定智力成果和商业信誉享有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首先,尽管很多人把知识产权的客体,说成是智力创造成果。事实上大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是智力创造成果。但是,它并不限于智力创造成果。举个例子,假如武大郎开了家烧饼店卖烧饼。武大郎这个人很笨,不会搞什么创新。他的烧饼永远用的都是传统的配方。但是,武大郎这个人很善良,很诚实。他做烧饼永远货真价实,不会用黑心面粉或者瘦肉精,所以他的烧饼远近闻名。他用自己的名字为他的烧饼店注册了武大郎商标,这个注册商标就和智力创造成果没有太大的关系了。
第二,知识产权并不是把所有的类型的知识都当作保护的对象。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形态的知识,比如说我们后面要讲的作品发明,创造。才能成为知识产权法所要保护的财产。
第三,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特定方式来利用包括智力成果在内的个体的权利。那么,他人如果要使用,原则上应当经过许可并且付费,由此知识产权法起到了一个保障权利人能从他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利用中获得合理报酬的作用,也就是促进了创新。
4.知识产权的范围
传统的知识产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著作权。它保护的是作品和与作品相关的客体。第二类呢是工业产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保护的成果所在的领域不同,著作权法以保护作品为核心,而作品是要给人带来精神愉悦的。不是进行使用的。而工业产权在保护的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他们是在产业领域发挥作用的成果,比如说发明创造和注册商标。
5.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私权,在民法中都属于绝对权,对世权。那么,与物权相比,知识产权有什么特征呢?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基本上都需要通过有体物来加以承载和表现,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是这个有体物。而是这个物体上所承载的智力成果等信息。
假如各位面前有一本小说书,这本小说书是什么东西呢?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它是由两样东西构成的,第一呢,它是由纸张构成的。这些纸张加在一起就是一个有体物。但是这些纸张并不是空白的,上面密密麻麻的印满了文字,这些文字组合遣词造句,就是文字作品,也就是小说。
所以,一本小说书实质上是纸张这个物质载体和文字作品两者结合在一起组成的。纸张的所有权人,拥有的是物权。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是知识产权。两者相互独立。
假设我是这本小说的作者。我能不能等在书店门口,看谁买了一本我的小说书出来,我就一个箭步冲上去对他说,请你把小说书给我,因为我是作者。可以吗?当然不可以,因为我作为作者,我享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
同样道理。有一位购书人从书店里买了这本小说书,他就享有了对纸张组合这个物的所有权。如果他看完之后。不喜欢他,可以一把火烧了,可以把它扔了,也可以卖给其他人,这都是在行使他所享有的物权。
但是他不能未经作者的许可。把小说扫描一遍上传到网络中去。因为这个行为已经超出了所有权给他的权利范围,他是在复制和通过网络传播我的文字作品。可能会导致对我知识产权的侵权。
知识产权和物权,有明确的界限
第一,拥有一边的权利并不等于拥有另一边的权利。拥有小说的著作权并不等于拥有这个书本的所有权。
第二,转让一边的权利并不等于转让另一边的权利。如果这个购书人把他买到的小说书卖给他的朋友,那么他的朋友受让的也是对书本这个物的所有权。他并没有获得书本上小说这个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侵犯一边的权利并不等于侵犯另一边的权利。鲁迅先生笔下的孔乙己喜欢读书,但他没有钱,只能去偷书。请问他偷书侵犯了别人的什么权利?他侵犯的是人家对书本的所有权,只要孔乙己没有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复制发行。他就没有侵犯虚线另一边的权利,也就是对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这是指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一个国家。赋予本国国民的知识产权,出了国境,其他国家没有承认与保护的义务。但是物权是没有地域性的。假如,一位中国公民在国内买了一块价值不菲的手表,到伦敦去旅游。有人抢走了这块手表。他一样去警察局报案,请警方把这块手表找回来还给他。
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第三个特征。所有权无所谓时间性,但是知识产权不同,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时间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对于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至日起20年。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牛顿说过一句话,我之所以能比别人看得更远,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因为像作品,像发明,创造这样的治理成果,它会有不断的后续的创作和研发。而后续的创作或研发往往需要借助前人的智力成果。如果把钱的智力成果永远保护起来。那么后人未经许可,就不可以站在前人的肩膀之上。进行后续的创作和研发,这反而不能达到知识产权法目的,那就是鼓励创新。所以,对智力成果的保护,知识产权法设定了期限。
但也有一些知识产权,法律没有设定保护期限,比如说。商标经注册就有十年的保护期,在届满之前依法可以续展,再续展又是十年。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断的去续展,注册商标永远可以受到保护。再比如商业秘密,只要没有泄露可以保护下去,为什么?原因就是,商标不是智力成果,所以没有一个后续创作和研发的问题。商业秘密由于是秘密,他本身就没有披露。没有披露的东西,他人也没有办法以他为基础进行后续的创作和研发,所以这两类知识产权可以一直保护下去。

该文章首发于"何律知友"公众号,文章链接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IO-88cor0HXlNywDasT9Pw,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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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第一次发,不太会编辑,有兴趣一起学习知识产权法的,请多评论,您的支持就是我更新的动力。

    2021/03/11 09:03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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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公众号里看起来更舒服,这个确实没编辑好,一大团的感觉。不过感谢楼主分享,内容还是很干货的,希望楼主能继续更新下去,一起加油!

    2021/03/11 09:06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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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30 12:45: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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