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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开的擦鞋店经营范围为各种小怪兽?官方回复了!

发布时间:2021.03.08 北京市查看:1091 评论:0

在众多奥特曼作品中,《迪迦奥特曼》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十分特别的存在,因为迪迦奥特曼是唯一获得日本SF星云赏媒体部门奖的作品,此外《迪迦奥特曼》还是奥特曼里罕见的中配不输给日配的作品。


因此这一部承载了无数童年梦想的经典作品,也是伴随着几代人的青春回忆。

而就在近日,迪迦奥特曼在网上活跃了一把。

事情是这样的,天眼查官方微博发布了一件令广大网友哭笑不得的事情,根据他们自家平台的查询显示,内蒙古开鲁县有一家名为开鲁给力擦鞋的店铺,其经营者的名字竟然是迪迦奥特曼。

据了解,该店成立于2011年1月,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


再看经营的范围,同样也超出了所有人的意料,原以为是擦鞋之类的项目,没想到该店经营的却是一些小怪兽……


天眼查官方对于这个发现应该是挺无语的,因此在其官博上艾特奥特曼中国官方微博,表示他们解释不了为何会有这种公司注册。

@奥特曼中国官方微博的反应也很快,立马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一个疑问:是谁给迪迦奥特曼办理的身份证?


经营者是指从事经营或者营利**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一般注册公司的时候,会在经营者一栏上填入身份证上的名字,而该证件必然是当地的派出所给办理的,没准儿这家擦鞋店的老板也真的就叫迪迦奥特曼呢。

蜗牛纳在公安官网进行全国人名查询,有不止一人叫这个名字。


所以居然真的有人叫这么中二的名字吗?蜗牛纳很想采访一下给孩子起名的家长,到底是有多爱迪迦奥特曼啊……

想了想我国王者荣耀、朱佩奇之流的名字,还有日本皮卡丘、王子等人名,蜗牛纳又觉得在情理之中。

当然,也可能是注册了一个叫迪迦奥特曼的个体组织,不然工商局也不会帮这位老板办理相关手续了。

比如另一个“奥特曼”便属于个体组织的名称,因为在2019年,名为“奥特曼”的股东共对外投资了两家公司,即国富安邦有限公司和万国联油有限公司。

据企查查显示,两家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且注册资本高达2***别为批发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也不知道是不是从前辈“迪迦奥特曼”创业擦鞋的举动中获得灵感。

不过很显然,后辈“奥特曼”投资的公司经营正常,而前辈就很平平无奇了。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经营风险异常名单来看,那家迪迦奥特曼的擦鞋店铺被开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麦新工商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然而从2018年到2021年,该店老板都没有申请移出的手续。

开鲁县市场管理监督局一工作人员针对此事表示,这家“开鲁给力擦鞋店”经营者证件号码和人名相符。

对于“不太正常,但是它这个证件号是真的能查到这个名,(迪迦)奥特曼,这个证件号码和这个人名字是相符的,没有异议。”开鲁县市场管理监督局工作人员表示,“2011年可能还相对不太精细吧,不像现在这么规范,现在不是都有规范系统查询嘛。”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这家个体工商户从17年起连续被认定为经营异常,现在可能已经不在经营中,只是因为经营者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故仍在系统上仍属于“存续”状态。

随后在3月6日,开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给力擦鞋店”的说明,称这是误导入系统产生的数据,不是法定程序办理业务,没有发出《营业执照》,现已删除该数据。


所以该经营者可能一开始就只是为了娱乐一下,才注册了这家店铺?!

此外,蜗牛纳还在该平台看到有多家企业均使用了与奥特曼相关的名称进行注册登记,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相比迪迦奥特曼擦鞋店经营异常的情况,很多网友倒是更喜欢借话题调侃奥特曼和小怪兽。



好家伙,蜗牛纳真是服了网友的脑洞,下面是不是该有人写相关同人文了?

话又说回来,大家调侃归调侃,可别突发“灵感”利用奥特曼的名气做一些违法之事,否则可能侵犯奥特曼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相关商标权。

通过商标检索,目前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名下共申请有1270枚商标,各类型奥特曼、奥特曼各形态,甚至包括各个怪兽名字都保护在列。


如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奥特曼相关注册商标,便势必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请不要忘记,我国《商标法》已经提高了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额度,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而法定最高赔偿额更是由原来的“三百万”提高到“五百万”。

当然,就算不使用商标,也不要随意使用奥特曼形象,因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不仅是奥特曼的制作者,还拥有其著作权。

曾经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过授权,擅自使用了奥特曼并损害其品牌形象,引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表严重的抗议,并针对举办发表会的公司、以及电影《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制作方的侵权行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放眼全世界,谁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更强,谁就能占据创新的制高点。而在如今,我国以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惩戒和引导的双重优势。

相信在今年两会结束后,司法保护会越来越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毕竟这是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我们不要轻易跨过那条线,否则最后可能赔了钱又失去人身自由。

标签: 知识产权保护 奥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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