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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专利的不一致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05 河北省查看:994 评论:2

中国好像加入了一个跨国专利组织,在其中一国授权后就相当于其他国家也授权了。 但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要求,比如性玩具在中国不行,杀猪工具在沙特不行。 请问这种专利,还适用跨国条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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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说的应该是中国和东南亚类似缅甸这种国家的协议,这个协议的本质是借用中国的审查员资源(主要是实审资源),在中国授权的专利,在这些国家自然认定为授权。但是这个前提还是这个专利本身在该国进行了申请的,那么你提到的情况,应该是在这些国家类似初审的程序中都筛过了,让这些专利没有机会向该国政府展示提供他们的中国授权的同族亲戚。

    2021/03/05 16:10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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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没有这种跨国专利组织。没有这种跨国专利组织。没有这种跨国专利组织。只是中国和某些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

    比如柬埔寨,在中国专利授权后,基于授权的版本在柬埔寨生效。但是,并不是中国授权后就自动在柬埔寨生效,依然需要申请人主动向柬埔寨专利局提出申请,然后经过除新颖性创造性的其他审查后才能正式生效。

    其实就是相当于承认你中国审查员的检索结果。

    其实真正有新颖性创造性审查能力的国家并不多,有些国家名义上有实质审查,但审查员一般也是优先直接参考和照搬其他国家的同族申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意见。比如澳大利亚,我经手的案子很多都是这种情况。

    2021/03/06 15: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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