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发布时间:2021.03.05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1633 评论:1
评论列表
财富
2021/03/05 14:59 [来自江苏省]
快速回复
jhjd2008
[5]思博市市长
主题:9 回帖:58 积分:429
TA最近发帖
热帖推荐
慧杰专考
2024-03-22 15:30:13
开课啦!2024年专利法精讲班开课啦!(附免费学习资料包)
t_8978_jhva9d
2024-03-29 08:27:45
思博不能刷题?
财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2021/03/05 14:59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